第1篇 礦井安全牌板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規(guī)范安全牌板的管理,提高安全質量標準化牌板的利用率,保證安全管理牌板按標準完好的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二條 標準辦負責礦井牌板的計劃審批、委外制作、發(fā)放、建賬、監(jiān)督等日常管理。
第三條 生產連隊負責本部門工作范圍內的各類安全標識、標牌的增補、更新、管理等。
第四條 各部門應設專人管理,負責對本部門轄區(qū)范圍內牌板的申報、領用、維護工作。
第三章 牌板制作程序
第五條 相關部門根據本部門的實際要求增設牌板。需增設牌板時,要及時寫出牌板申請(紙張大小為a4紙),后附牌板清單明細表(表格內容統(tǒng)一格式包括序號、名稱、用料、規(guī)格、數量、面積、顏色、備注、合計等)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核后,提交標準辦審核。
第六條標準辦主任審核相關部門提交的牌板制作申請,對牌板制作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進行把關,審核無誤后交由廠家制作。
第七條 牌板制作完成后由標準辦通知相關部門領取,同時錄入到牌板管理臺賬中并經領取人簽字確認。
第八條 安全費用以外的牌板制作,都必須到標準辦進行審批登記備案,否則在報銷牌板費用時不予簽字。以進一步促使各類牌板制作更加規(guī)范,更加統(tǒng)一,杜絕零星制作時產生的隨意性和差異性。
第九條 井下各單位在制作“五小電器牌板”時,要有設計圖紙(規(guī)格、顏色、材料等),同時還要求各單位根據五小電器牌板安裝地點附加平面布置效果設計圖,并經機電科科長、標準辦主任審簽后,機修車間再進行制作,如無簽字機修車間有權不予制作,堅決杜絕擅自制作、擅自安裝,便于標準辦進行統(tǒng)一規(guī)劃,整體考慮,全面提升各類牌板制作、布局和管理水平。
第四章 牌板管理及獎懲
第十條 各部門要按照《山西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執(zhí)行說明的要求,對井下各種材料、工具、電器設備、通風設施等實行掛牌管理;井下巷道設置各種醒目標志。
第十一條 井下重要場所、職工相對集中的地方要張貼安全宣傳標語、安全宣傳掛圖。
第十二條 職業(yè)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及礦各類活動需要懸掛的標語牌板,相關責任連隊要嚴格按照標準制作、懸掛和維護。
第十三條 各部門必須建立牌板管理臺賬,內容應當包括牌板名稱、使用地點、數量等,并及時進行更新,各部門牌板臺賬必須注明使用地點做到有據可查,賬物對照。
第十四條 牌板必須標準懸掛在合適的位置,嚴禁隨意亂掛。懸掛牌板必須做到牢固,整齊、高低適宜,必須采用螺栓等方式固定,禁止使用鐵絲 ,確保各類牌板懸掛穩(wěn)固,經久耐用。另外各單位要創(chuàng)新思路,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的方式,大膽改革現有固定方式。對于固定美觀者要給予獎勵,并要在全礦推廣使用。促進牌板固定牢靠、使用更加方便,外表更加美觀。
第十五條 同一地點懸掛多種規(guī)格多數量牌板時,應使牌板上沿或下沿成一線,水平懸掛或與巷道腰線平行懸掛,如果懸掛地點凹凸不平或有其他設備時應制做框架固定。做到整齊有序、互不干擾。
第十六條 牌板懸掛高度一般不得低于1.5米(特殊地點及特殊標志牌不在此列),確保牌板不能被行人、設備、材料、工具或其他銳器刮碰到為益。
第十七條 井下各使用牌板的單位在填寫牌板時,要規(guī)范統(tǒng)一,表面清潔,不許潦草,字跡清楚且不能超出空格線。對填寫態(tài)度不端正,字跡模糊潦草,表面有污漬等現象。每發(fā)現一處考核現金20元并依次累加,如不執(zhí)行月底從工資中十倍扣除,確保牌板規(guī)范填寫。
第十八條 標準辦要經常對各類牌板制作、懸掛及完好情況進行日常檢查,確保各類牌板完好無損,在檢查過程中發(fā)現牌板達到報廢標準時,要下發(fā)“安全質量標準化問題整改通知單”責成相關部門進行整改,相關部門根據標準辦下發(fā)的 “安全質量標準化問題整改通知單”,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九條 標準辦要對相關部門整改情況進行現場跟蹤驗證,確保各類牌板時刻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tài)。對涉及到責任人及包機人的管理牌板要根據人員變動督促各職能部門及時進行更新。
第二十條 各部門必須加強牌板的管理,不得損壞、丟失牌板。牌板被損壞或丟失時當事人現金照價賠償,找不到責任人時,該部門管理牌板的負責人對其負全責,現金照價賠償,該部門第一責任人聯責造價的50%。
第二十一條 入井檢查的各級管理人員,均有管理各類牌板的權利和義務,一經發(fā)現有故意損壞牌板者,務必匯報到標準辦,標準辦將根據相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解釋權由標準辦負責。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2篇 礦井安全調度制度
一、安全調度室是全礦安全生產的中心,全礦安全工作的參謀部,在安全礦長的領導下,對全礦安全實行24小時不間斷的調度指揮,及時掌握全礦的安全情況。
二、調度人員在值班期間,根據調度會和安全礦長的有關指令對全礦的安全工作行使礦長指揮權,各級人員必須服從命令。
三、調度人員要嚴格按照“三大規(guī)程”的規(guī)定要求,隨時掌握安全生產當中的動態(tài)情況,認真組織,積極協調,嚴格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
四、安全工作人員必須深入現場,做到情況明,行動快,辦事準,指揮靈,傳達領導指示及時,不安全隱患反映迅速。
五、安全生產調度會按時召開,研究解決存在的各種不安全隱患,及時傳達礦的有關規(guī)定。
六、(1)請示與匯報是一項嚴肅的工作紀律,從基層崗位操作人員到礦值班調度人員必須嚴肅認真執(zhí)行。
(2)及時準確地向上級有關領導報出每日調度日報和旬報,不允許有拖報、漏報、誤報和偽報現象發(fā)生。
(3)對于關鍵性的事故匯報必須及時匯報領導,特殊情況不超過二十分鐘,匯報時作到三清,即事故發(fā)生時間清,事故地點清,事故影響范圍清。
(4)對正在工作中發(fā)現的重大隱患,有權進行停產處理,并及時報告礦生產調度室和安全調度室,并在現場督促有關單位進行處理,作到處理不完不走,現場交接班。
(5)收集井下各工作點安全情況,并做好記錄。
七、(1)調度人員在安全副礦長和安全科長的直接領導下進行工作,對下達的指示和命令要堅決貫徹執(zhí)行。
(2)一切有關安全的調度命令,都要通過安全調度室下達,值班調度員是當班安全生產的全權負責人,當生產與安全之間發(fā)生意見分歧時,堅決執(zhí)行“安全第一”的方針。
(3)發(fā)生事故要及時向安全調度室匯報,并進行登記。
八、(1)交班者要將本班安全情況交接清楚,遺留問題交由接班人處理。
(2)認真聽取井下安全監(jiān)察員、基層安全監(jiān)察員、瓦斯員、各隊長上井后匯報,并向下一班詳細安排需解決的問題。
(3)做好“三違”事故統(tǒng)計及事故調查記錄。
(4)定期抽查各單位班前會。
(5)做好上級有關部門的通知記錄,并向領導及時匯報。
(6)安全調度統(tǒng)計人員做好牌板,圖標、臺帳、報表等管理工作,每日每班及時填報,要準確無誤地填寫臺帳,已備查存。
第3篇 礦井三違處罰及區(qū)隊安全管理考核制度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區(qū)隊安全管理考核,加大反“三違”、反事故的力度,提高職工遵章作業(yè)的自覺性,最大限度地減少“三違”行為,制定《“三違”處罰及區(qū)隊安全管理考核制度》,望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三違”界定標準
(一)嚴重“三違”標準
1.無規(guī)程措施施工、事故隱患未處理冒險作業(yè)的;
2.攜帶煙草、點火物品下井或喝酒后下井、上崗的;
3.瞞報、謊報事故(人身或非人身事故)的;
4.嚴重空頂作業(yè)、違章進入采空區(qū)的;
5.爆破拉線距離不夠的;
6.掘進工作面打眼與裝藥平行作業(yè)、套打殘炮眼的;
7.違章進入耙裝機工作時耙斗運行區(qū)間內的;
8.帶電檢修電氣設備的;
9.保護裝置甩掉不用的;
10.強行送電、約時停送電的;
11.開關打木楔或用銅、鋁、鐵絲代替保險絲的;
12.電氣設備嚴重失爆的;
13.爬輸送帶、爬車、跳車、蹬鉤頭、騎刮板輸送機的;
14.上下山行車時行人的;
15.斜巷運輸不按規(guī)定使用保險繩、馬蹬連接、不帶電放飛車、多掛車、不使用安全設施的;
16.在斜巷中摘掛鉤、裝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17.無措施運送“四超”車輛的;
18.使用刮板輸送機或帶式輸送機運輸爆炸材料的;
19.瓦斯檢查員脫崗、空班、漏檢、弄虛作假的;
20.甩掉安全監(jiān)控設施設備的;
21.無措施進入無風區(qū)域的;
22.放明炮、放糊炮、違章處理拒爆的;
23.不執(zhí)行“一炮三檢”、放炮不站崗的;
24.電雷管和炸藥裝在同一容器內的;
25.在一個采掘工作面使用2臺發(fā)爆器同時進行爆破的。
26.井巷煤塵堆積超過規(guī)定的。
(二)一般“三違”標準
除上述行為外的其他“三違”屬于一般性“三違”。
(三)被上級領導查處的“三違”行為或其他特殊情況根據礦安全辦公會議決定進行處罰。
“三違”處罰
(一)一般“三違”
井下“三違”給予100元罰款,地面“三違”給予50元罰款,并在本單位接受一般“三違”人員過“三關”幫教。
(二)嚴重“三違”
給予不低于200元的罰款,并根據集團公司〔2006〕74號文、礦〔2006〕136號文規(guī)定進行處罰及電視和大屏幕公示、親情教育、區(qū)隊幫教、喊話警示、安全培訓、安監(jiān)處談話監(jiān)督“過六關”。
(三)“三違”人員必須在5日內到“三違”罰款收繳處現金交納罰款,逾期不繳的月底加倍進行扣罰。
區(qū)隊安全管理考核
區(qū)隊安全管理考核包括“安全活動”、“技術課”和一般“三違”人員過“三關”。
(一)安全活動
1.活動時間
安全活動定于每周的周一12時30分至13時,時間30分鐘。
2.主要內容
(1)認真?zhèn)鬟_近期礦、公司及上級關于安全生產的會議、文件指示精神;
(2)進行礦及公司內外安全生產形勢的教育;
(3)認真總結本區(qū)隊上一周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下一周的安全工作重點;
(4)剖析近期本單位或其他單位發(fā)生的人身或非人身事故,并提出預防措施;
(5)部署下周和安全生產相關的工作。
(6)根據礦有關安排,組織職工觀看有關安全生產的知識講座或宣傳片。
3.有關要求
(1)必須由區(qū)長或黨支部書記親自主持并簽字。
(2)安全包掛人員必須到包掛單位參加該區(qū)隊的安全活動,向職工傳達礦及上級關于安全生產的會議、文件指示精神,通報本礦及公司內外安全生產形勢,并提出有關安全生產的要求,講話的內容必須寫在領導講話欄內。
(3)三班班長必須親自填寫本班實際出勤人數并在班長欄內簽上自己的名字,安排工作時必須向職工詳細提出安全方面的要求。
(4)區(qū)隊安全活動的主持人應在安全活動內容欄內做好活動記錄。
(二)技術課
1.技術課時間
技術課定于每周的周二12時30分至13時,時間30分鐘。
2.技術課主要內容
(1)認真?zhèn)鬟_近期礦、公司及上級關于安全生產技術方面的會議、文件指示精神、規(guī)定措施,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
(2)認真總結本區(qū)隊上一周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執(zhí)行規(guī)程措施方面的情況,提出下一周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應執(zhí)行的規(guī)程措施;
(3)從技術方面剖析近期本區(qū)隊或其他單位發(fā)生的人身或非人身事故,并提出預防措施;
(4)認真組織職工學習《煤礦安全規(guī)程》、《作業(yè)規(guī)程》、《施工措施》及煤礦綜合安全技術應知應會知識,并進行安全技術知識的考試等。
(5)部署和安全生產工作相關的技術措施等工作。
(6)根據礦有關安排,組織職工觀看有關安全生產的知識講座或宣傳片。
3.有關要求
(1)每周二的安全技術活動必須由區(qū)長或黨支部書記親自主持并簽字。
(2)技術課必須由本區(qū)隊的主管技術員上課,課前技術員應做好備課記錄。
(3)技術課的授課人應在技術活動內容欄內做好活動記錄。
(三)“三違”人員過“三關”
“三違”人員過“三關”是對“三違”人員幫教的有效方法,各單位必須由區(qū)長、黨支部書記或安全副區(qū)長認真組織。
1.區(qū)隊分析關。組織人要幫助“三違”人員深刻分析發(fā)生“三違”的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填寫一般“三違”分析記錄。
2.區(qū)隊談話關。談話人要和“三違”人員進行面對面的談話,談話內容要有針對性,要擺事實,論危害,真正使“三違”人員接受教育,保證按章作業(yè)。并填寫幫教記錄。
3.班組檢查關。由區(qū)隊主要負責人或值班人員主持,讓“三違”人員在班前會上現身說法作檢查,講原因、談認識、論危害、教育自己、警示他人。
4.防范措施。區(qū)隊領導要幫助“三違”人員制定出嚴防“三違”行為出現的具體措施。
5.“三違”人員要寫出檢查或保證書,深刻分析自己“三違”的原因,接受的教訓和今后的措施,內容不得少于200字。
第4篇 m礦基建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
第一條總則
1)為了規(guī)范項目管理,保障職工生命安全,打造企業(yè)品牌,確保工程質量,根據gb 50213--2010《煤礦井巷工程質量驗收規(guī)范》和gb 50511--2010《煤礦井巷工程施工規(guī)范》等國家標準,給合項目自身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施工單位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質量第一、信譽第一”的原則,充分調動全員創(chuàng)優(yōu)質工程的積極性和自覺性,完善質量保證體系,健全施工質量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按安全質量標準化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優(yōu)良。建設單位要加強對階段施工工程安全、質量的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并作好復檢復查工作。
第三條建設煤礦安全質量達標分為二個等級,總分100分;其中巷道質量檢查表滿分為50分,項目安全文明施工檢查表滿分為50分??偡诌_90分以上為優(yōu)良,70—89分為合格,69分以下為不合格,不得參加評級。
第四條安全質量達標考評驗收辦法
1)井巷工程質量檢查分為混凝土支護、錨噴支護、支架支護三種支護形式檢查,滿分50分,詳見表一、表二、表三。
2)項目安全文明施工檢查表分營地建設、安全文化、安全設施、文明施工四個方面內容檢查,滿分50分,詳見表四。
3)本季度發(fā)生一起重傷以上事故(含重傷)不得評為優(yōu)良級。
4)本季度中有一個月質量未通過分公司驗收不得評為合格級。
第五條每季由分公司分管安全副總經理組織有關業(yè)務部門對礦建項目部當季所施工的井巷工程質量和安全文明施工進行一次全面考評驗收,依據表格現場打分,確定建設項目安全質量達標情況。
第5篇 x煤礦井下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一、井下檢漏繼電器管理細則:
1、凡井下1140v、660v、380v供電網絡必須設置漏電繼電器。
2、檢漏繼電器下井前,試驗組應按規(guī)定內容進行檢查、檢修及模擬整定調試。
3、安裝時,應在正常負荷下進行整定調試。
4、值班人員每天進行一次接地試驗,并填寫記錄。用電話向電管組匯報。
5、每月上旬按規(guī)定方法對檢漏繼電器進行一次遠方人工漏電試驗(在試驗前,必須按規(guī)定檢查瓦斯,且在瓦斯不超限時,方可進行試驗),并填寫記錄,報機電礦長、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電科。
6、運行中的檢漏繼電器不準任意拆除或停用。
7、若必須停用時、通知調度室,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二、過流保護管理細則:
l、所有帶有過流保護的電氣設備,下井前必須對過流保護裝置進行試驗。
2、設備安裝時,必須有供電設計,由使用單位按設計整定,電管組負責監(jiān)督,檢查。
3、負荷(設備容量)變化時,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在批準申請時,按需要確定過流保護整定值,由設備管理單位調整保護整定值。
4、非專職人員,不準隨便調整整定值。
5、40kw以上電機必須使用電機綜保。嚴禁用銅、鐵、鋁線代替保險絲。
三、保護接地管理細則:
1、所有必須接地的電氣設備,其接地極都要和接地網聯接。
2、井下變壓器禁止中性點接地,禁止由地面中心點接地的變壓器向井下供電。
3、有值班人員的機電峒室和有專職司機的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每班必須進行一次表面檢查,其它電氣設備和保護接地,由維修人員每周一次的表面檢查,發(fā)現問題,應及時將檢查的問題記入記錄表,并向有關領導匯報。
4、電管組每季對井下總接網的接地電阻進行一次測定,要采用安全火花型測量儀表(zc-18安全火花型接地搖表),并將測定的數據記入記錄表內。如有不合格的地方,設備使用單位及時處理,直到合理。
四、煤電鉆綜保、照明信號綜保管理細則:
1、凡井下使用煤電鉆、照明信號裝置必須使用相應的綜合保護裝置。
2、煤電鉆、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下井前,機修廠應按規(guī)定內容進行檢查、檢修及模擬整定調試。
3、安裝時,應按規(guī)定安裝接地裝置,并進行整定、調試、試驗。
4、值班人員每班進行一次保護試驗,并填寫記錄。用電話向電管組匯報。
5、使用單位要認真落實煤電鉆、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使用、維護責任制,機電負責人要經常對煤電鉆、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按排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6、機電科定期對煤電鉆、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督促使用單位處理、并按規(guī)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7、運行中的煤電鉆綜保、照明信號綜保不準任意拆除或停用綜保單元,否則按違章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皮帶機綜保管理細則:
1、凡我礦在用皮帶機必須按規(guī)定安裝皮帶機綜合保護裝置。
2、皮帶機綜合保護裝置下井前,試驗組應按規(guī)定內容進行檢查、檢修及調試。
3、安裝時,應按規(guī)定安裝、試驗,確保保護裝置可靠使用。
4、使用單位要認真落實皮帶機綜合保護裝置使用、維護責任制。機電負責人要經常對皮帶機綜合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按排處理。
6、機電科定期對皮帶機綜合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督促使用單位處理、并按規(guī)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7、運行中的皮帶機信號綜保不準任意拆除或停用,否則按違章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六、電氣設備接火的規(guī)定:
(1)凡井下660v、380v電氣設備接電,必須認真填寫電氣設備接電申請單,嚴格按照電管組批準方案執(zhí)。
(2)新工作面及固定電氣設備安裝,必須按供電網絡設計圖領用電氣設備。
(3)接電申請單由使用單位提出,交電管組審批備案,辦理接電手續(xù)。礦調度室按接電手續(xù)安排接電時間。待使用單位電氣設備安裝完畢后,電管組專職人員到現場對電氣設備進行全面檢查,確認供電線路符合設計要求,接線工藝符合標誰,電氣設備無失爆后,再辦理送電手續(xù)。并由礦調度室據此安排檢查工作面瓦斯不超限時,方能通知供電單位送電。
(4)各供用電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機電科下發(fā)的供電系統(tǒng)圖接線。對違犯單位處以500元以上罰款,對操作人員處以30元罰款,且必須停產整改。
第6篇 礦井通風管理安全制度
第一條? 加強通風設施管理,完善通風系統(tǒng)。
1、各類通風設施,有規(guī)劃、有布置、按通風設施質量標準化,保質保量完成,保證通風系統(tǒng)完整、合理。
2、嚴格通風設施定期檢查制度,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3、建立健全各類通風設施,通風儀器、儀表、局扇管理臺帳,做到臺帳與實物相符,以備留檔備查。
4、愛護通風設施, 任何人不經許可,不得破壞通風設施,否則,將嚴懲不殆。
5、瓦斯員必須每班對自己責任區(qū)內的設施,進行檢查,如漏報,處以50元以上的罰款。
6、合理選擇測風站,建立標準測風站,使測風結果準確無誤, 使通風管理建立在科學規(guī)范化的基礎上。
7、選擇合理的通風系統(tǒng),編制與采掘計劃相配套的通風計劃,并按計劃嚴格執(zhí)行。
8、嚴格執(zhí)行每月1日、11日、21日的三次一通三防大檢查, 并按三定表的形式落實執(zhí)行。
第二條? 嚴格“以風定產,以風定面”的原則,保證安全生產。
1、礦井所需風量,必須經過合理計算, 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
2、礦井必須根據實際風量決定礦井產量和采掘工作面?zhèn)€數,切實核定通風能力,嚴禁超過礦井通風能力生產。
3、對于計劃外開拓的工作面,必須經通風部門核定風量,同意開掘后方可開拓,無論那種情況下的開拓都必須在開工前3~5天向通風科提交開工申請,申請中說明開工時間、地點、掘進方式,經同意后方可開拓。
4、私開掘進工作面的單位,按破壞安全生產處以500元以上的罰款,并必須向通風部門提交檢查和保證。
5、及時填制各類圖紙、報表, 進行分析研究, 制定通風管理方案, 科學管理。
第三條? 每十天進行一次全面測風,對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風地點,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并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測風旬報表上報礦長,總工審閱。
第四條? 每年根據采掘作業(yè)計劃,核定礦井生產和通風能力,必須按實際供風量核定礦井產量,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第五條? 通風系統(tǒng)調整的審批程序:
1、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tǒng)時,由通風科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由安監(jiān)、機電、調度等部門會審后,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上報煤業(yè)公司審批,方可調整。
2、改變礦內局部通風系統(tǒng)時,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即可。
第六條? 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一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后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測定,當礦井轉入新水平或改變一翼通風系統(tǒng)后,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
第七條? 每年應進行一次反風演習,若礦井通風系統(tǒng)有較大變化時,進行一次反風演習,反風的有關記錄、報告、措施必須保留一年以上。
第7篇 礦井下電焊氣割作業(yè)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減少井下電焊、氣割作業(yè)的次數和作業(yè)時間,規(guī)范井下特殊作業(yè)秩序,確保井下電焊、氣割作業(yè)安全,防止電焊、氣焊、氣割和噴燈焊接(以下簡稱電焊、氣割)作業(yè)引發(fā)安全事故,保證礦井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礦井下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礦所屬井下所有區(qū)域已及井口房的電焊、氣焊、氣割和噴燈焊接(以下簡稱電焊、氣割)作業(yè),約束對象為礦屬及礦建項目部所有井下職工(含勞務工、協作工)。
3 術語和定義
4 分工與職責
為了規(guī)范井下電焊、氣割作業(yè),減少和縮短電焊、氣割作業(yè)次數和時間,確保井下電焊、氣割作業(yè)安全,礦成立電焊、氣割作業(yè)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 生產副礦長 機電副礦長 總工程師
成 員:各副總師、各科隊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考核辦公司,負責日常的檢查、管理、考核工作。辦公室設在礦通風科(隊),通風科(隊)長兼辦公室主任。
5 管理內容與方法
5.1 原則上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進行電焊、氣焊等工作。如特殊情況必須在井下電焊、氣割的,必須按要求編制詳細的安全技術措施,《電焊、氣割作業(yè)安全技術措施》一式三份,一份送交礦調度室,一份由施工單位留存,一份現場作業(yè)完成簽字確認后交通風科(隊)備案留存。
5.2 各單位每月允許的電焊、氣割次數規(guī)定如下:礦直屬采掘一線隊伍和運轉隊每月不超過3次,通風隊、提升隊、膠輪車隊和機電隊等輔助區(qū)隊每月不超過2次;礦建施工項目部所屬的掘進隊伍每月不超3次,輔助區(qū)隊每月不超過2次;中煤電氣、十處、五處、洗選中心等每月不超過2次,一建安裝處安裝工程期間按照施工工期每月不超過30次,非安裝工程期間每月不超過2次。
5.3 為有效控制井下施焊作業(yè),使施工單位從主觀上減少施焊次數,將能在地面焊接的工程不在井下焊接,各單位每月電焊、氣割總次數超過規(guī)定次數后,超出規(guī)定的電焊、氣割作業(yè)按照2000元/次進行處罰,若月底罰款未繳清將由經營科在工資總額中扣除。
5.4 電焊、氣割作業(yè)分電焊和氣割兩種類型,分別使用不同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審批,嚴禁混用。若同一地點同時進行電焊和氣割作業(yè),可統(tǒng)一編制一份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審批,且統(tǒng)計為一次電焊、氣割作業(yè)。
5.5 井下所有的電焊、氣割作業(yè)只能在檢修班進行(安裝工程期間除外),且每班最多允許有2個地點進行電焊、氣割作業(yè)。生產班若出現影響安全生產必須進行電焊、氣割作業(yè)的特殊情況時,可在瓦檢員、安檢員到達現場后且經分管礦領導同意并報調度室備案后,由調度室通知帶班礦領導到達現場統(tǒng)一協調安排進行電焊、氣割作業(yè),且必須補簽措施。
6 監(jiān)督與考核
6.1 電焊、氣割作業(yè)安全技術措施,要按照附件的統(tǒng)一格式和要求進行編寫。
6.2 違反本制度進行電焊、氣割作業(yè)時,一經發(fā)現,要立即停止作業(yè),并參照以下規(guī)定進行處罰。
6.3 違反電焊、氣割安全措施處罰標準:
6.3.1 井下需電焊、氣割施工作業(yè)時,未審批電焊、氣割作業(yè)措施私自作業(yè)的給予責任單位10000元/次罰款,并給予責任單位負責人500元/次罰款。
6.3.2 井下電焊、氣割作業(yè)時,私自修改電焊、氣割作業(yè)時間、作業(yè)地點的視為無措施施工,給予責任單位10000元/次罰款,責任單位負責人500元/次罰款。
6.3.3 施焊現場安全設施不到位的,包括(2個8kg滅火器、引到施焊現場的消防水管、便攜式瓦檢儀),缺一項給予責任單位500元罰款。
6.3.4 氣焊工、電焊工未隨身攜帶審批措施,電焊、氣割操作人員無證上崗的遵照《葫蘆素煤礦各工種崗位不安全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執(zhí)行。
6.3.5 電焊、氣割作業(yè)時,作業(yè)負責人未在現場監(jiān)督作業(yè)的,給予作業(yè)負責人300元罰款.
6.3.6 電焊、氣割作業(yè)時,未向調度室進行三匯報,或匯報不及時,無記錄給予責任單位2000元罰款;
6.3.7 電焊、氣割結束后,必須留有留守人員,檢查現場無遺留火種及其它安全隱患,未指派留守人員或留守時間小于1小時的給予責任單位2000元罰款,留守人員未堅守崗位給予責任人200元罰款。
6.3.8 井下施工單位私藏氣瓶、電焊機等電焊、氣割設備的,以及電焊、氣割作業(yè)完成后設備未在一個班內升井的,每次給予責任單位1000元罰款。
6.3.9 井下生產班時發(fā)生設備損壞、管路撞壞等意外事故影響安全生產,急需電焊、氣割作業(yè)時,必須向調度室匯報清楚,施工單位在征得分管礦領導同意并報調度室備案,由調度室統(tǒng)一協調安排組織作業(yè),但必須在當天補簽措施,且本次施焊計入規(guī)定的審批次數范圍內。
6.3.10 施工單位1天之內未將措施貫徹及現場操作記錄交回通風隊技術組存檔,形成閉環(huán)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次。
6.3.11 施工單位每月電焊、氣割次數超過本制度規(guī)定,超過的次數按照2000元/次進行考核,且電焊、氣割次數一旦超過本制度規(guī)定次數,下次審批電氣焊措施前必須先繳清罰款,否則不予審批。
7 相關記錄
8 附件
8.1 井下電焊、氣割作業(yè)安全技術措施審批流程圖
8.2 井下電焊、氣割作業(yè)流程圖
8.3 葫蘆素煤礦井下電焊作業(yè)安全技術措施范本
8.4 葫蘆素煤礦井下氣割作業(yè)安全技術措施范本
第8篇 礦井通風安全監(jiān)測監(jiān)控系統(tǒng)管理制度
礦井監(jiān)測系統(tǒng)等檢測報警斷電設備的設置:
綜放工作面瓦斯排放巷或尾巷要裝設瓦斯自動監(jiān)測報警斷電裝置。
礦井總回風巷應設置風速傳感器及報警裝置。
瓦斯傳感器的具體裝設位置、參數設置、斷電范圍由通風科確定,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監(jiān)測監(jiān)控系統(tǒng)人員負責安裝與調試。
在礦井主要風巷應安設風門開關傳感器,以防風流短路,確保工作面風量。
礦井機電硐室,特別是高壓變壓器等高發(fā)熱設備的上空應安設溫度傳感器,監(jiān)測環(huán)境溫度,當溫度超過30℃時發(fā)出報警信號。
礦井某一區(qū)域不能進入礦井瓦斯監(jiān)測系統(tǒng)裝置時,可采用單體瓦斯自動檢測斷電裝置,安設瓦斯傳感器應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要求,并經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對由礦井監(jiān)測監(jiān)控系統(tǒng)、瓦斯斷電儀等控制的開關,啟動器的工作狀態(tài)應采取措施進行監(jiān)測,以便掌握瓦斯?jié)舛瘸藓蟊豢亻_關是否斷電,具體方法由公司總工程師確定。
凡因故不能按《規(guī)程》及本制度的要求安設裝置的,應由通風科提出安全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并備案。
監(jiān)測監(jiān)控系統(tǒng)中心應配備計算機、打印機、圖形顯示器或模擬盤,中心站計算機(及分站)電源應經由線式不間斷電源或交流穩(wěn)壓器加后備式不間斷電源供給。
系統(tǒng)設備的管理制度
系統(tǒng)使用、維護按照原煤炭工業(yè)部《礦井通風安全裝置使用管理規(guī)定》中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安裝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探頭,調度室負責按規(guī)定移動,采掘單位嚴禁擅自停用,并要經常清掃,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監(jiān)測系統(tǒng)人員要按要求進行安裝、搬遷、回收,并認真填寫安裝記錄,填寫設備使用臺帳。
系統(tǒng)裝置在井下連續(xù)運行6至12個月后需升井全面檢修。
監(jiān)測中心站應24小時不間斷監(jiān)測,保證設備功能正常,原始數據完整。對瓦斯、一氧化碳等數據應保存一年以上,并能依據基礎數據產生各類柱狀圖、曲線圖、設備運行狀態(tài)圖,以供有關人員使用、分析。
值班負責人必須對當日獲得的信息進行整理,負責打印監(jiān)測重點日報表。
調度室、通風科應經常組織有關專業(yè)人員分析、研究所監(jiān)測的數據,并結合井下采掘動態(tài),掌握瓦斯、一氧化碳的涌出規(guī)律,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
對易損、常用、常更換設備應保持20%的備件。
質量標準及其它
通風科必須根據《國有地方煤礦生產礦井質量標準化標準》對安全監(jiān)測項每月檢查一次,及時匯報公司總工程師。
系統(tǒng)設置的種類、位置、報警點、斷電點、斷電范圍、動力開關、電纜敷設應符合規(guī)定,并經公司總工程師批準,繪制系統(tǒng)布置圖,填寫統(tǒng)計表。
系統(tǒng)裝置發(fā)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并填寫故障記錄,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24小時內更換,在故障處理期間應采取安全措施。
瓦斯探頭在更換時應先在分站上拔掉探頭電源線和數據線后方可執(zhí)行,以免操作失誤燒壞探頭保險或引起斷電儀動作,造成工作面停電影響生產。注意更換完畢后要恢復電源和數據線。
每七天對井下所有瓦斯探頭進行一次調校,對其它監(jiān)測裝置也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測試、調校。
校驗必須準備并檢查校驗的工具、儀表、儀器、氣樣,注意室內通風要良好。
校驗時應按規(guī)定步驟進行,并注意是否能正?;亓?,流量計必須按說明書正確標校。
校驗完的傳感器應另外放置,并注明合格與否,同時認真檢查填寫調校記錄,以備查。
每次校驗完都要認真檢查儲氣罐是否完好,有無漏氣。
調試好的傳感器一定要在地面通氣試驗24小時后方可下井安裝。
第9篇 礦井安全檢查員管理制度
一、安全檢查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1、責任心強,政策性強,思想進步,作風正派,堅持原則,敢于同不良傾向做斗爭。
2、安全檢查員要有5年以上煤礦現場工作經驗,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經身體條件檢查,確認能堅持經常下井工作。
4、安全檢查員必須經過上一級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二、安全檢查員必須定期參加培訓,考試不合格,補考,仍不合格者調離本工種。
三、安全檢查員必須熟悉《煤礦安全規(guī)程》、技術操作規(guī)程、各采掘工作面作業(yè)規(guī)程(即“三大規(guī)程”),具備一定的專業(yè)技能,能獨立對井下任何一個工作地點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員進行安全檢查工作必須持證上崗。
四、必須嚴格履行安全檢查員職責,行使安全檢查員權利,主要監(jiān)督檢查各單位對“三大規(guī)程”的貫徹執(zhí)行情況,監(jiān)督檢查各種規(guī)章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檢查各施工隊的工程質量。
五、安全檢查員必須每班對所管轄區(qū)域進行巡回檢查,并認真填寫巡回檢查記錄,巡回檢查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檢查員巡回檢查制度》。
六、對在巡回檢查過程中,發(fā)現的各種“三違”現象行使違章罰款或提出其它處理意見。
七、礦井發(fā)生事故時,要及時匯報生產調度室、安全調度室等有關科室和礦井領導,正確報告災情和現場救援條件,并積極指揮搶救工作,對在事故搶救中不積極、不主動者立即調離本工種,并嚴厲處罰。
八、煤礦各級領導拒不接受正確意見,堅持違章指揮,冒險生產或因工作打擊報復,安全檢查員有權越級上報。
九、按時上下班,堅持井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將本班次存在的不安全隱患必須交接清楚,交接不清不得離開工作地點。
十、安通科對安全檢查員違犯管理者處罰如下:
1、安全檢查員培訓期間無故不參加者,一次罰款10元。
2、安全檢查員在巡回檢查過程中,對發(fā)現的問題不及時處理又不積極采取措施,發(fā)現一次罰款10元;對發(fā)現的重大不安全隱患不及時處理又不及時匯報,立即調離本工種,本月只發(fā)生活費300元,釀成事故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重罰或開除處分,以至追究刑事責任。
3、安全檢查實行施工區(qū)域負責人簽字制度,施工區(qū)域負責人不給安全檢查員簽字,安全檢查員有權停止其工作,并匯報礦安全調度室;發(fā)現安全檢查員代簽字或他人代簽字者,罰簽字者10元。
4、不按規(guī)定進行交接班,發(fā)現一次,罰交、接班安全檢查員各10元;正點后30分鐘不能到達交接班地點交接班,罰接班安全檢查員10元;接班安全檢查員還沒有到交接班地點,交班安全檢查員離開交接班地點,罰交班安全檢查員10元。
5、發(fā)現安全檢查員巡回檢查記錄填寫不清或不能說明實質問題者,一次罰款20元。
6、安全檢查員漏檢一次處罰款20元,空班一次調離本工種,本月只發(fā)生活費300元,因空班漏檢釀成事故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重罰或開除處分,以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7、凡本月受罰金額累計達到200元以上者,必須停班學習3—10天,經考試合格者,方可上崗工作。
第10篇 基建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
第一條總則
1)為了規(guī)范項目管理,保障職工生命安全,打造企業(yè)品牌,確保工程質量,根據gb 50213--2010《煤礦井巷工程質量驗收規(guī)范》和gb 50511--2010《煤礦井巷工程施工規(guī)范》等國家標準,給合項目自身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施工單位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質量第一、信譽第一”的原則,充分調動全員創(chuàng)優(yōu)質工程的積極性和自覺性,完善質量保證體系,健全施工質量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按安全質量標準化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優(yōu)良。建設單位要加強對階段施工工程安全、質量的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并作好復檢復查工作。
第三條建設煤礦安全質量達標分為二個等級,總分100分;其中巷道質量檢查表滿分為50分,項目安全文明施工檢查表滿分為50分??偡诌_90分以上為優(yōu)良,70—89分為合格,69分以下為不合格,不得參加評級。
第四條安全質量達標考評驗收辦法
1)井巷工程質量檢查分為混凝土支護、錨噴支護、支架支護三種支護形式檢查,滿分50分,詳見表一、表二、表三。
2)項目安全文明施工檢查表分營地建設、安全文化、安全設施、文明施工四個方面內容檢查,滿分50分,詳見表四。
3)本季度發(fā)生一起重傷以上事故(含重傷)不得評為優(yōu)良級。
4)本季度中有一個月質量未通過分公司驗收不得評為合格級。
第五條每季由分公司分管安全副總經理組織有關業(yè)務部門對礦建項目部當季所施工的井巷工程質量和安全文明施工進行一次全面考評驗收,依據表格現場打分,確定建設項目安全質量達標情況。
第11篇 礦井大巷機車運輸安全管理制度
為切實加強礦井大巷機車運輸安全技術管理,改善運輸安全環(huán)境,規(guī)范機車行車秩序,保證運輸安全,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電機車的安全性能必須符合以下要求,否則不得投入使用:
1、司機室必須有牢固的頂棚,并且不得妨礙司機操作和視線。
2、有警鈴(嗽叭)、前后燈,并能正常使用。
3、撤砂裝置完整有效,制動裝置靈活可靠,制動距離符合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電瓶托輥轉動靈活,電瓶穩(wěn)固推銷齊全完整。
4、電氣性能良好,符合防爆要求,車燈照度符合要求。
5、列車有紅尾燈。
6、機車每年出井大(中)修一次,年審合格。
第二條:行駛機車的軌道及設施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現生產水平軌道型號不得小于15kg/m,新延深水平不得低于22-24kg/m。
2、道岔必須符合標準,安裝正規(guī)搬道器,禁止使用牛必道岔。
3、軌道和道岔質量達到合格品,運輸隊每周應對軌道和巷道情況檢查一遍。
4、巷道轉彎處,乘人上下車地段,坡度較大地段,車場、風門處、巷道口、巷道狹窄地段,應設鮮明警標,上下車地點應有照明。
第三條:行車調度及信號符合以下要求:
1、凡一條巷道行駛兩臺及以上機車或一個水平行駛三臺及以上機車時,應設運輸調度站。配置燈光信號指揮系統(tǒng),信號系統(tǒng)應有防止機車在同一區(qū)段碰頭,追尾和兩臺機車同時進入一個車場調車作業(yè)的閉鎖功能。
2、凡不設運輸調度站的水平,應嚴格劃分各臺機車的行駛區(qū)間,共用區(qū)間應設列車占道的閉鎖信號。因特殊情況進入其它機車行駛區(qū)間時,必須經調度室批準,并與對方機車直接聯系,取得同意后才能進入。
3、同一水平運輸調度站與各裝載點,中部車場,終端車場間應設置不經人工轉接的電話通訊。
4、現設運輸調度站,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于實現時,必須裝設燈光閉鎖信號,制度專門的運行方案和安全措施,在保證機車與機車間實現對口聯系的基礎上,嚴格貫徹執(zhí)行。
第四條:機車的行車秩序必須對以下內容作出明確規(guī)定:
1、每條運輸線路上行駛機車的臺數,礦車牽引數量,錯車地點,行駛最大速度。
2、各臺機車的行駛區(qū)間,停車地點,各車場停車線和頂車極限。
3、各車場的調車方式及裝、調、頂車秩序。行車秩序由礦機電部門根據現場情況制度,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執(zhí)行。
第五條:行車作業(yè)過程中司機除認真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外,還必須做到:
1、嚴格按照燈光信號系統(tǒng)指示和跟車員信號指揮開停。
2、除車場(或處理事故)以外,不得進行頂車作業(yè)。
3、雙控機車,不得在靠礦車一端司機室進行操作。
4、在調車過程中,不得脫鉤頂車。
5、嚴禁司機站在巷道中在車外操縱機車。
6、在行車期間,嚴禁司機將身體任務部分伸出車外,凡接近風門處、巷道口、行人較多地段,彎道處和進入車場前必須減速、鳴鈴報警。
第六條:行車過程中跟車員除認真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外,還必須做到:
1、嚴格按運輸調度員的行車指令或信號指揮機車司機發(fā)、停車。
2、無運輸調度站和燈光信號系統(tǒng)時,負責與井底車場或其它區(qū)段機車跟車員的聯系。
3、跟車時,必須站在列車最后一輛礦車上。(當掛人車時,應在人車內乘座,并隨時注意到車運行情況。)
4、頂車作業(yè)時,不得在列車上指揮開車,嚴禁用木棒或其它物件頂車。
5、不得在列車靠機頭前三個礦車范圍內掛材料設備車。
6、嚴格執(zhí)行大型材料、設備運送管理制度。
第12篇 煤礦井下電氣焊作業(yè)安全制度
為了保證礦井安全生產,防止電焊、氣焊、氣割和噴燈焊接(以下簡稱電氣焊)作業(yè)引發(fā)火災和瓦斯、煤塵爆炸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電氣焊作業(yè)必須制定詳細的安全技術措施,并有專職瓦檢員、安監(jiān)員現場監(jiān)督檢查。
第二條每班內只允許有一個地點進行電氣焊作業(yè)。
第三條 有條件拆裝運輸的設備、部件需要動用電氣焊維修時,必須升井進行,不得在井下維修。
第四條 設備安裝需要進行電氣焊作業(yè)時,必須在設備入井前進行,不得在井下進行電氣焊作業(yè)。
第五條 能夠移至全負壓通風區(qū)域進行的電氣焊作業(yè),必須移至全負壓通風區(qū)域進行。在綜采工作面和回風巷內進行電氣焊作業(yè)時,必須采取特殊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六條 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礦機電、通風、安監(jiān)、調度和監(jiān)理公司等部門審查,由礦總工程師審批。
第七條 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中應明確施工時間(計劃)、地點、作業(yè)內容、現場負責人、專職瓦斯檢查員、安監(jiān)員、施焊人員、噴灑水人員、焊后留守人員和攜帶火種人員。
第八條 一個措施只能在一個地點使用一次,嚴禁一個措施多次使用。
第九條 進行電氣焊作業(yè)有可能影響到相關聯單位的設備、設施或場所安全時,施工單位應在作業(yè)前以書面形式通知關聯單位,以便關聯單位做好防范措施。
第十條 電氣焊作業(yè)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未取得電氣焊作業(yè)資格證的人員不得作業(yè)。
第十一條 電氣焊作業(yè)前,作業(yè)現場負責人應組織有關作業(yè)人員貫徹學習已審批過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簽字。
第十二條 電氣焊割作業(yè)前,施工單位應到礦調度室進行登記,調度人員應對電氣焊作業(yè)地點附近的設備、設施運行狀態(tài)統(tǒng)一協調,以保證作業(yè)安全。電氣焊作業(yè)結束后,作業(yè)負責人要在觀察1小時以后及時匯報調度室,調度員要做好記錄。
第十三條 作業(yè)人員必須隨身攜帶審批后的安全技術措施,現場負責人、瓦斯檢查員、安監(jiān)員、施焊人員、噴灑水人員、焊后留守人員、攜帶火種人員、作業(yè)時間、地點、工作內容要與安全技術措施一一對應,以上任何一項發(fā)生變化時,必須重新審批措施。
第十四條 電氣焊作業(yè)地點必須配備消防器材。應至少備有兩具4kg干粉滅火器和0.2m3的滅火砂,并有可靠的滅火水管,由噴灑水人員負責噴灑水。
第十五條 電氣焊作業(yè)前及作業(yè)過程中,瓦斯檢查員必須全程監(jiān)測作業(yè)場所有害氣體濃度。當瓦斯?jié)舛瘸^0.5%時,立即停止作業(yè)。安監(jiān)員必須全程監(jiān)督檢查施焊地點周圍的安全狀況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攜帶火種人員入井和升井都必須向井口檢身人員匯報火種(只允許使用火柴)使用情況。
第十六條 嚴禁在有壓力液體或壓力氣體的容器、管道,帶電設備以及正在運轉的機械上進行電氣焊。
第十七條 進入設備或容器內部作業(yè)時,施焊人員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絕緣鞋,并設專人監(jiān)護。禁止將泄露乙炔氣的焊炬、割炬攜帶到設備內和容器內,以防混合氣體遇明火爆炸。
第十八條 電氣焊設備及工具必須完好、絕緣良好。焊機外殼必須接地,必須雙線作業(yè)。
第十九條 電氣焊作業(yè)時,應在工作地點及其附近設置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焊渣等高溫物品,并及時撲滅明火。
第二十條 電氣焊工作完畢或暫停時,施焊人員必須及時切斷電源、氣源。工作完畢后,作業(yè)人員必須對施工現場進行徹底清理,噴灑水人員再次用水噴灑,并由焊后留守人員在工作地點檢查1小時,確認無起火危險或其它異常后,方可離開作業(yè)現場。
第二十一條 電氣焊作業(yè)完畢后,相關設備、工具等必須全部回收并及時運至地面存放,不得在井下存放。
第二十二條 井口房,地面煤倉內,煤倉上、下口,皮帶走廊,洗煤廠篩分破碎車間等可能有粉塵或瓦斯積聚的地方進行電氣焊作業(yè),視同于井下作業(yè)。
第二十三條 電氣焊作業(yè)安全技術措施,要按照附件的統(tǒng)一格式和要求進行編寫,作業(yè)完成后措施必須交由施焊地點所在單位安全管理部門統(tǒng)一存檔。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制度進行電氣焊作業(yè)時,一經發(fā)現,要立即制止,并參照《李家壕煤礦安全處罰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神華包頭礦業(yè)公司李家壕煤礦所屬各單位及各外委單位。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從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