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用電檢查、營業(yè)普查制度
一、用電檢查人員應熟悉有關電力法規(guī)?!队秒姍z查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用電檢查人員的資格應經過申請、培訓、考核、批準發(fā)證。
二、供電企業(yè)用電檢查人員實施現場檢查時,要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檢查員的人數不得少于二人。
三、執(zhí)行用電檢查任務前,用電檢查人員應填寫《用電檢查工作單》,經批準后,方能赴用戶執(zhí)行檢查任務。檢查工作結束后,用電檢查人員應將《用電檢查工作單》交回存檔。
四、用電檢查人員在現場檢查時,若發(fā)現用戶在電力運行、使用、管理等方面有明顯違反國家電業(yè)管理規(guī)定的,用電檢查人員應開具《違章用電、竊電書》,一式二份,一份送達用戶代表簽收,一份存檔備查。對拒絕接收者,供電企業(yè)按規(guī)定處理的,視情節(jié),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五、用電檢查人員應認真履行檢查職責,遵守用戶保衛(wèi)保密規(guī)定,不得在現場代用戶進行電工作業(yè)。
六、營業(yè)普查要定期進行,由于配變新增、變更、調整致使配變設備變化較快,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局性的營業(yè)普查,普查要有方案、有發(fā)現的問題、有限期整改措施、有普查總結。
七、營業(yè)普查應有一定的針對性,營業(yè)普查要和線損分析緊密結合。要將理論線損與實際線損差距較大的線路列為普查重點、要將當前與歷史同期變化較大的線路列為普查重點、要將電量突增、突減的配變列為普查重點。
第2篇 縣供電公司用電檢查管理制度
縣級供電公司用電檢查管理制度1、 供電企業(yè)用電檢查人員實施現場檢查時,用電檢查員
的人數不得少于兩人。
2、執(zhí)行用電檢查任務前,用電檢查人員應按規(guī)定填寫《用電檢查工作單》,經審核批準后,方能赴用戶執(zhí)行查電任務。查電工作終結后,用電檢查人員應將《用電檢查工作單》交回存檔。
《用電檢查工作單》內容應包括:用戶單位名稱、用電檢查人員姓名、檢查項目及內容、檢查日期、檢查結果,以及用戶代表簽字等欄目。
3、 用電檢查人員在查電任務時,應向被檢查的用戶出示《用電檢查證》,用戶不得拒絕檢查,并應派員隨同配合檢查。
4、 經現場檢查確認用戶的設備狀況,電工作業(yè)行為、運行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的,或者在電力使用上有明顯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用電檢查人員應開具《用電檢查結果通知書》或《違章用電、竊電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用戶并由用戶代表簽收,一份存檔備查。
5、現場檢查確認有危害供電用安全或擾亂供用電秩序行為的,用電檢查人員應按下列規(guī)定,在現場予以制止。拒絕接受供用電企業(yè)按規(guī)定處理的,可按國家規(guī)定的程序停止供電,并請求電力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或向司法機關起訴,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1)、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擅自改變用電類別用電的,應責成用戶拆除擅自接用的用電設備或改正其用電類別,停止侵害,并按規(guī)定追收其差額電費和加收電費;
(2)、擅自超過注冊或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的,應責成用戶拆除或封存私增電力設備,停止侵害,并按規(guī)定追收基本電費和加收電費;
(3)超過計劃分配的電力、電量指標用電的,應責成其停止超用,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限制其所用電力并扣還其超用電量或按規(guī)定加收電費;
(4)、擅自使用已在供電企業(yè)辦理暫停使用手續(xù)的電力設備或啟用被供電企業(yè)封存的電力設備的,應再次封存該電力設備,制止其使用,并按規(guī)定追收基本電費和加收電費;
(5)、擅自遷移、更動或操作供電企業(yè)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 供電設施、以及合同(協議)約定由供電企業(yè)調度范圍的用戶受電設備的,應責成其改正,停止侵害,并按規(guī)定加收電費。
(6)、現場檢查確認有竊電行為的,用電檢查人員應當場予以中止供電,制止其侵害,并按規(guī)定追補電費和加收電費。拒絕接受處理的,應報請電力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jié)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檢查紀律
1、用電檢查人員應認真履行用電檢查職責,赴用戶執(zhí)行用電檢查任務時,應隨身攜帶《用電檢查證》,并按《用電檢查工作單》規(guī)定項目和內容進行檢查。
2、 用電檢查人員在執(zhí)行用電檢查任務時,應遵守用戶保衛(wèi)保密規(guī)定,不得在檢查現場替代用戶進行電工作業(yè)。
3、用電檢查人員必須遵紀守法,依法檢查,廉潔奉公,不循私舞弊,不以電謀私。違反本規(guī)定者,依據有關規(guī)定給予經濟的、行政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3篇 施工現場用電檢查工作制度
為加強施工現場的電氣安全管理,保障職工的人身安全和電氣設備的安全,根據國家有關電氣安全技術規(guī)程,結合本工程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施工現場的電氣設備必須具有有效的安全措施,無有效安全技術措施的電氣設備不準使用。
(2)必須經常對現場的電氣線路和設備進行安全檢查。對電氣絕緣、接地接零電阻、漏電保護器等開關是否完好,必須定期測試,對現場所用各種線路老化、破皮、漏電現象及時更換,并做好書面記錄。
(4)發(fā)現使用磺鎢燈和家用加熱器(包括電爐、熱得快、電熱杯、電飯煲)取暖、燒水烹任等情況,責令停止使用,按供電局規(guī)定處以50-500元罰款,該費用在各班組中扣除。
(5)發(fā)現私拉電線、違章用電應及時制止、切斷,違者要進行罰款。
(6)夜間施工須有電工、機修班派員值班,及時安排作業(yè)區(qū)域的照明用電。
(7)施工現場電氣設備及上述內容由現場電工、機修工履行并檢查監(jiān)督。
(8)各職工嚴禁在使用的電線上隨意掛曬衣服,違者每次罰款10-50元,造成后果者,一切責任自負。
(9)為確保安全嚴禁在使用電線路段或燈頭上掛鉤用電,違者按工地治安綜合管理獎懲制度第八條處罰。
(10)嚴禁用銅絲、鉛絲替代保險絲,一經發(fā)現,違者處以10-50元的罰款,造成后果者,一切責任自負。
第4篇 安全用電檢查、檢測檢查制度
1、工區(qū)用電安全檢查每月不得少于三次,電工每班必須檢查一次;每次用電安全檢查必須認真記錄;對檢查出來的隱患,必須及時整改,不得留有事故隱患。
2、檢查人員要以國家的行業(yè)標準及法規(guī)為依據,不得憑空捏造或以個人好惡為尺度進行檢查,檢查工作必須嚴肅認真。
3、用電安全檢查的重點是:用電標識、警示是否齊全;電氣設備的絕緣層有無破損;線路的敷設是否合格;絕緣電阻是否合格;設備裸露的帶電部分是否有防護;保護接零或接地是否可靠;接地電阻值是否在規(guī)定范圍內;電氣設備安裝是否正確、合格;配電系統設計布局是否合理,安全間距是否符合規(guī)定;各類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齊全有效;各種組織措施、技術措施是否健全;電工及各類用電人員的操作行為是否規(guī)范;有無違章指揮;各類技術資料、施工記錄是否齊全等。
4、更換或大修一次電氣設備,必須測試一次絕緣電阻值;測試接地電阻工作時必須切斷電源,斷開設備接地端;操作時不得少于兩人,嚴禁在雷雨或降雨后測試。
5、對各類漏電保護裝置,必須每周進行一次主要參數檢查,不合格的立即更換。
6、對電氣設備及線路的絕緣電阻檢測,每月必須進行一次;搖測絕緣電阻值,必須使用與被測設備、設施絕緣等級相適應的(按安全規(guī)程執(zhí)行)絕緣搖表。
7、檢測絕緣電阻前必須切斷電源,至少兩人操作;嚴禁在雷雨時進行搖測大型設備和線路的絕緣電阻值;檢測大型感性和容性設備前,必須按規(guī)定方法放電。
第5篇 地面安全用電檢查工作制度
為加強全礦區(qū)生產場所、生活區(qū)安全用電管理,提高安全生產水平,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和總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礦區(qū)地面安全用電檢查制度。
檢查部門:機電科、安監(jiān)科
檢查范圍:10kv配電室、監(jiān)控室、主井絞車房、副井絞車房、壓風機房、鍋爐房、通風機房、瓦斯抽房站、燈房、辦公樓、機電隊、修配車間、炸藥庫、四川基建、綜合樓、辦公樓、宿舍樓等
檢查時間:每月13日、28日
地面安全用電檢查的具體內容如下:
一、電氣作業(yè):
1、作業(yè)人員不得穿戴潮濕的勞動保護用品,正確佩戴和使用絕緣用具。
2、電源線、插座、插頭無破損。
3、檢修時應在相應開關處懸掛“有人作業(yè),禁止合閘”警示牌,禁止帶電作業(yè)。
4、臨時電纜(線)有防護措施,不得妨礙通行,有防止踩壓措施,有可靠地接地(零)。
二、機電設備:
1、用電設備設施有可靠的接地(零),有明顯的連接點。
2、各種限位開關、儀表靈敏可靠,無裸露接頭。
3、設備自身配電箱內清潔、無油污。
4、各種開關齊全、靈敏可靠,有急停開關。
5、電焊機一、二次接線柱有防護罩,電源線長度不得超過3米,二次線接頭不允許超過3個,且絕緣良好。
6、焊接變壓器一、二次線圈間,繞組與外殼間的絕緣電阻不少于1兆歐。要求每半年至少應對焊機絕緣電阻遙測一次,記錄齊全。
7、電焊機應單獨設開關,電焊機外殼應做接零或接地保護。一次線長度應小于5m,二次線長度應小于30m。電焊機兩側接線必須牢固可靠,并有可靠防護護罩。
8、電焊把線應雙線到位,不得借用金屬管道。金屬手腳架、結構鋼筋等做回路地線。電焊線路應絕緣良好,無破損、裸露。電焊機應采取防埋、防浸、防雨、防砸措施
三、配電室:
1、用電設備和電氣線路的周圍應留有足夠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間。電氣裝置附近不應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
2、配電柜運行指示燈是否正常,低壓配電電器操作機構應有“分”“合”標志。
3、定期對電氣設備、電工工具、器具進行安全檢驗或試驗。電力安全用具應負責妥善保管,防止受潮、暴曬,防止臟污和損壞。電氣設備保持性能完好,清潔無塵;工具齊全、整潔、擺放整齊。
4、室內有操作規(guī)程和相關的制度。
5、有消防器材,滅火器的種類為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碳酸氫鈉干粉滅火器、鹵代烷滅火器或二氧化碳滅火器,但不得選用裝有金屬喇叭噴筒的二氧化碳滅火器。
6、電纜溝、進護套管應有防止小動物進入和防水措施。
7、站場有無臨時性用電線路,是否采取保護措施
8、配電室至少有兩名電工持證操作人員;必須有有特種操作證件。
四、配電箱(柜):
1、配電柜應設電源隔離開關及短路、過載、漏電保護電器;配電系統應設置配置電柜或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實行三級配電,逐級漏電保護;設備專用箱做到“一機、一閘、一箱、一漏”,嚴禁一閘多機。
2、配電柜應編號,并應有用途標記,動力配電箱與照明配電箱宜分別設置,配電箱應保持整潔,不得堆放任何防礙操作維修的雜物,移動式配電箱、開管箱的進、出線應采用橡皮護套絕緣電纜,不得有接頭。
3、不得用其他金屬絲代替熔絲
4、配電箱、開關箱外形結構應能防雨、防塵;附近無障礙物,內部整潔無雜物、無積水。
5、各種元件、儀表、開關與線路連接可靠,接觸良好,無嚴重發(fā)熱、燒損現象。
6、箱體接地(零)可靠;各配電箱內無裸露電纜接頭,電線規(guī)整。
五、手持電動工具:
1、所用插座和插頭在結構上應保持一致,避免導電觸頭和保護觸頭混用。
2、在潮濕場所或金屬構架上嚴禁使用i類手持式電動工具。
3、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外殼、手柄、插頭、開關,負荷線等必須完好無損。
4、使用手持式電動工具的作業(yè)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穿戴絕緣防護用品。
5、電源線不得有接頭,應有可靠的接地(零)措施。
6、開關、插頭完好,并與電動工具匹配。
7、防護罩、蓋或手柄無破裂、變形或松動。
六、配電線路:
1、電線無老化、破皮
七、現場照明:
1、燈具金屬外殼要有接零保護
2、手持照明燈使用36v及以下電源供電
3、室內線路及燈具安裝高度應不小于2.5m
八、其他:
1、作業(yè)面上的電源線應采取防護措施,嚴禁拖地。
2、電工作業(yè)應配戴絕緣防護用品,持證上崗。
3、應定期對漏電保護器進行檢查。
4、施工現場有高壓線的,必須有具體方案采取防護措施。
5、宿舍用電嚴禁私拉亂接。
第6篇 臨時用電定期檢查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證生產順利進行,防止觸電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定期檢查制度:
1.工現場電工每天上班前檢查一遍線路和電氣設備的使用情況,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沒月對所有的配電箱,開關箱進行檢查和維修一次,并將檢查和維修情況做好記錄。
2.施工現場每星期由項目經理負責。組織安全員、技術員、電工對工地的用電設備,用電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并把檢查和解決的情況寫成材料入檔備案。
3.公司質安部每月對現場的臨時用電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查出問題時,定人、定時、定長、措施進行整改,對整改的情況進行復檢。
4.檢查內容按建設部88年頒布的《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guī)范》jg46—88和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建筑安全)中有關內容進行檢查。
第7篇 用電安全檢查記錄表管理制度
為了建立完善良好的用電安全檢查制度。用電安全檢查記錄表根據購物中心所有用電安全內容進行合理分配,各責任人必須認真嚴格對所負責區(qū)域用電安全內容進行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工作。
用電安全檢查記錄表分四大部分:
1 主配電檢查:當前樓層以配電間為基礎所有進出主要線路安全、控制空開、計量電表以及消防用電安全等,
2 公共設備設施:包括當前樓層所有照明設備、空調、電梯、以及衛(wèi)生間設備。
3 商戶用電安全檢查:當前樓層所有商戶內部用電安全、
4 超市、電器、餐飲、中央空調、外場外墻、等區(qū)域用電安全檢查。
檢查方式:
每日巡查:每日巡查內容包括主配電間內容、公共設備設施內容及當前樓層商戶用電巡查。
每周檢查:每周對當前樓層所有商戶進行用電安全檢查。
每月檢查:每月必須對所負責區(qū)域內所有用電內容進行深入檢查,包括拆開商戶用電空開箱進行檢查,所有用電線路連接端進行緊固工作。商戶用電功率記錄對比。
各樓層責任人自覺認真執(zhí)行以上檢查類容,對于檢查不認真,不定期緊固,未檢查直接寫記錄人員,嚴格按照公司制度進行處罰。
第8篇 電氣設備與用火用電的管理檢查制度
1、 應按規(guī)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相關人員必須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設備均需具備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有效合格證明并經維修部確認后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設備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2、 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并記錄。
3、 電器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zhí)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并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公司各類設備所使用的電源插座應相對固定,各電源插座依據不同區(qū)域的用電需求設定不同的用電標準并安裝電流過載保護器,防止電器短路與用電超負荷。嚴禁違反公司標準,超負荷使用電器設備。
4、 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5、 未經批準,嚴禁擅自加長電線。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安全小組、維修部、保安部同事檢查加長電線是否僅供緊急使用、外殼是否完好、是否有維修部的同事檢測后投入使用。
6、 電器設備、開關箱線路附近按照公司標準劃定黃色區(qū)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檢查、排除隱患。
7、 設備用畢應切斷電源。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
8、 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小食部門外,市場內嚴禁使用明火。
9、 小食部門同事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guī)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10、 市場內嚴禁吸煙并張貼禁煙標識,每一位同事均有義務提醒其他同事與顧客共同遵守公共場所禁煙的規(guī)定。
第9篇 用電安全教育培訓檢查制度
1、安全教育必須包含用電知識的教育。
2、未經過專門培訓、未領到操作證、上崗證的電工(包括各類主要用電人員)不準上崗作業(yè)。
3、專業(yè)電工必須兩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復試;用電人員變更作業(yè)項目必須進行換崗用電安全教育。
4、采用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前,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知識、技能及注意事項的教育培訓。
5、工區(qū)必須堅持每班前和班后進行班會、即班前交底、班后總結。
6、指揮部各工區(qū)每年將對電工及主要用電人員進行一次教育培訓,不合格者停止上崗作業(yè)。
7、所有教育、培訓、交底的資料,將按項目或類別分類歸檔。
第10篇 安全用電技術交底檢查制度
1、臨時用電工程施工必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必須分部分項且按進度進行。不準一次性完成全部工程交底工作。
2、沒有監(jiān)護人的場所,必須在作業(yè)前對全體人員進行交底。
3、對電氣設備的試驗、檢測、調試前、檢修前及檢修后的通電試驗前,必須進行技術交底。
4、對電氣設備的定期維修后、檢查后的整改前,必須進行技術交底。
5、交底項目必須齊全:包括所使用的勞保用品及工具的正確使用方法,有關法規(guī)內容,有關安全操作規(guī)程內容和保證工程質量的要求,作業(yè)人員活動范圍和注意事項。
6、填寫交底記錄要層次清晰,交底人、被交底人必須分別本人簽字,并注明交底時間。
第11篇 電工及用電人員操作檢查制度
1、嚴禁使用或安裝木質配電箱、開關箱、移動箱;電動施工機械必須實行一閘一機一漏一箱一鎖。
2、嚴禁以取下(給上)熔斷器方式對線路停(送)電;嚴禁維修時送電,嚴禁以三相電源插頭(或閘刀開關)代替負荷開關啟動(停止)電動機運行;嚴禁使用220v電壓行燈。
3、嚴禁頻繁按動漏電保護器和私自拆裝漏電保護器。
4、嚴禁電氣設備長時間超額定負荷運行。
5、配電系統中用電設備必須保護接地、不準再使用保護接零。
6、嚴禁直接使用膠殼閘刀開關。
7、嚴禁在線路上使用熔斷器。
8、嚴禁在單一線路上直接掛接負荷線等其它荷載。
第12篇 用電檢查管理辦法制度
用電檢查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yè)部令第 6 號
《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經審查同意,現予發(fā)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yè)部
1996年8月2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供電企業(yè)的用電檢查行為,保障正常供用電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網經營企業(yè)、供電企業(yè)及其用電檢查人員和被檢查的用電戶,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用電檢查工作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國家有關電力供應與使用的法規(guī)、方針、政策,以及國家和電力行業(yè)的標準為準則,對用戶的電力使用進行檢查。
第二章 檢查內容與范圍
第四條 供電企業(yè)應按照規(guī)定對本供電營業(yè)區(qū)內的用戶進行用電檢查,用戶應當接受檢查并為供電企業(yè)的用電檢查提供方便。用電檢查的內容是:
一、用戶執(zhí)行國家有關電力供應與使用的法規(guī)、方針、政策、標準、規(guī)章制度情況;
二、用戶受(送)電裝置工程施工質量檢驗;
三、用戶受(送)電裝置中電氣設備運行安全狀況;
四、用戶保安電源和非電性質的保安措施;
五、用戶反事故措施;
六、用戶進網作業(yè)電工的資格、進網作業(yè)安全狀況及作業(yè)安全保障措施;
七、用戶執(zhí)行計劃用電、節(jié)約用電情況;
八、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調度通訊等安全運行狀況;
九、供用電合同及有關協議履行的情況;
十、受電端電能質量狀況;
十一、違章用電和竊電行為;
十二、并網電源、自備電源并網安全狀況。
第五條 用電檢查的主要范圍是用戶受電裝置,但被檢查的用戶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檢查的范圍可延伸至相應目標所在處:
一、有多類電價的;
二、有自備電源設備(包括自備發(fā)電廠)的;
三、有二次變壓配電的;
四、有違章現象需延伸檢查的;
五、有影響電能質量的用電設備的;
六、發(fā)生影響電力系統事故需作調查的;
七、用戶要求幫助檢查的;
八、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用電檢查。
第六條 用戶對其設備的安全負責。用電檢查人員不承擔因被檢查設備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損壞或損害的賠償責任。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人員資格
第七條 用電檢查實行按省電網統一組織實施,分級管理的原則,并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八條 各跨省電網、省級電網和獨立電網的電網經營企業(yè),在其用電管理部門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網內用電檢查工作。其職責是:
一、負責受理網內供電企業(yè)用電檢查人員的資格申請、業(yè)務培訓、資格考核和發(fā)證工作;
二、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訂并頒發(fā)網內用電檢查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
三、督促檢查供電企業(yè)依法開展用電檢查工作;
四、負責網內用電檢查的日常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九條 供電企業(yè)在用電管理部門配備合格的用電檢查人員和必要的裝備,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開展用電檢查工作。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電力供應與使用的法律、法規(guī)、方針、政策以及國家和電力行業(yè)標準、管理制度。
二、負責并組織實施下列工作:
1.負責用戶受(送)電裝置工程電氣圖紙和有關資料的審查;
2.負責用戶進網作業(yè)電工培訓、考試并統一報送電力管理部門審核、發(fā)證等事宜;
3.負責對承裝、承修、承試電力工程單位的資質考核,并統一報送電力管理部門審核、發(fā)證;
4.負責節(jié)約用電措施的推廣應用;
5.負責安全用電知識宣傳和普及教育工作;
6.參與對用戶重大電氣事故的調查;
7.組織并網電源的并網安全檢查和并網許可工作。
三、根據實際需要,按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內容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用戶的安全用電、節(jié)約用電、計劃用電狀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條 根據用電檢查工作需要,用電檢查職務序列為一級用電檢查員、二級用電檢查員、三極用電檢查員。
第十一條 對用電檢查人員的資格實行考核認定。用電檢查資格分為:一級用電檢查資格,二級用電檢查資格,三級用電檢查資格三類。
第十二條 申請一級用電檢查資格者,應已取得電氣專業(yè)高級工程師或工程師、高級技師資格;或者具有電氣專業(yè)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電崗位上連續(xù)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二級用電檢查資格后,在用電檢查崗位工作5年以上者。
申請二級用電檢查資格者,應已取得電氣專業(yè)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技師資格;或者具有電氣專業(yè)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電崗位連續(xù)工作3年以上;或者取得三級用電檢查資格后,在用電檢查崗位工作3年以上者。
申請三級用電檢查資格者,應已取得電氣專業(yè)助理工程師、技術員資格;或者具有電氣專業(yè)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電崗位工作1年以上;或者已在用電檢查崗位連續(xù)工作5年以上者。
第十三條 用電檢查資格由跨省電網經營企業(yè)或省級電網經營企業(yè)組織統一考試,合格后發(fā)給相應的《用電檢查資格證書》。
《用電檢查資格證書》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統一監(jiān)制。
第十四條 聘任為用電檢查職務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廉潔奉公。
二、己取得相應的用電檢查資格。聘為一級用電檢查員者,應具有一級用電檢查資格;聘為二級用電檢查員者,應具有二級及以上用電檢查資格;聘為三級用電檢查員者,應具有三級及以上用電檢查資格。
三、經過法律知識培訓,熟悉與供用電業(yè)務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方針、政策、技術標準以及供用電管理規(guī)章制度。
第十五條 三級用電檢查員僅能擔任0.4千伏及以下電壓受電的用戶的用電檢查工作。二級用電檢查員能擔任10千伏及以下電壓供電用戶的用電檢查工作。一級用電檢查員能擔任220千伏及以下電壓供電用戶的用電檢查工作。
第四章 檢查程序
第十六條 供電企業(yè)用電檢查人員實施現場檢查時,用電檢查員的人數不得少于兩人。
第十七條 執(zhí)行用電檢查任務前,用電檢查人員應按規(guī)定填寫《用電檢查工作單》,經審核批準后,方能赴用戶執(zhí)行查電任務。查電工作終結后,用電檢查人員應將《用電檢查工作單》交回存檔。
《用電檢查工作單》內容應包括:用戶單位名稱、用電檢查人員姓名、檢查項目及內容、檢查日期、檢查結果,以及用戶代表簽字等欄目。
第十八條 用電檢查人員在執(zhí)行查電任務時,應向被檢查的用戶出示《用電檢查證》,用戶不得拒絕檢查,并應派員隨同配合檢查。
第十九條 經現場檢查確認用戶的設備狀況、電工作業(yè)行為、運行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的,或者在電力使用上有明顯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用電檢查人員應開具《用電檢查結果通知書》或《違章用電、竊電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用戶并由用戶代表簽收,一份存檔備查。
第二十條 現場檢查確認有危害供用電安全或擾亂供用電秩序行為的,用電檢查人員應按下列規(guī)定,在現場予以制止。拒絕接受供電企業(yè)按規(guī)定處理的,可按國家規(guī)定的程序停止供電,并請求電力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或向司法機關起訴,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擅自改變用電類別用電的,應責成用戶拆除擅自接用的用電設備或改正其用電類別,停止侵害,并按規(guī)定追收其差額電費和加收電費;
二、擅自超過注冊或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的,應責成用戶拆除或封存私增電力設備,停止侵害,并按規(guī)定追收基本電費和加收電費;
三、超過計劃分配的電力、電量指標用電的,應責成停止超用,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限制其所用電力并扣還其超用電量或按規(guī)定加收電費;
四、擅自使用已在供電企業(yè)辦理暫停使用手續(xù)的電力設備或啟用已被供電企業(yè)封存的電力設備的,應再次封存該電力設備,制止其使用,并按規(guī)定追收基本電費和加收電費;
五、擅自遷移、更動或操作供電企業(yè)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供電設施以及合同(協議)約定由供電企業(yè)調度范圍的用戶受電設備的,應責成其改正,并按規(guī)定加收電費;
六、未經供電企業(yè)許可,擅自引入(或供出)電源或者將自備電源擅自并網的,應責成用戶當即拆除接線,停止侵害,并按規(guī)定加收電費。
第二十一條 現場檢查確認有竊電行為的,用電檢查人員應當場予以中止供電,制止其侵害,并按規(guī)定追補電費和加收電費。拒絕接受處理的,應報請電力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jié)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檢查紀律
第二十二條 用電檢查人員應認真履行用電檢查職責,赴用戶執(zhí)行用電檢查任務時,應隨身攜帶《用電檢查證》,并按《用電檢查工作單》規(guī)定項目和內容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 用電檢查人員在執(zhí)行用電檢查任務時,應遵守用戶的保衛(wèi)保密規(guī)定,不得在檢查現場替代用戶進行電工作業(yè)。
第二十四條 用電檢查人員必須遵紀守法,依法檢查,廉潔奉公,不徇私舞弊,不以電謀私。違反本條規(guī)定者,依據有關規(guī)定給予經濟的、行政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