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大學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州蘇大學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提高資產營運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yè)發(fā)展,根據財政部《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及《江蘇省省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指由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總和,包括國家、省、市各級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各級財政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省、市政策規(guī)定組織各項收入和各類科研經費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第三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實行“統(tǒng)一領導,扎口管理、分工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目標:通過對非經營性資產的管理,達到合理、節(jié)約和有效使用的目的;通過對經營性資產的管理,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五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任務: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高等教育和公共財政要求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根據規(guī)定的資產配置標準合理配置資產,并將新增資產納入預算,形成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有效結合的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動學校非經營性資產的合理、節(jié)約和有效使用;對學校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并實現保值增值。
第六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原則:學校資產管理活動,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推行固定資產配置定額制度,促進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實現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的緊密統(tǒng)一;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安全完整與注重績效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資產和資產管理
第七條 學校資產的表現形式: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1、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能夠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存貨等;
2、對外投資是指利用貨幣資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3、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規(guī)定標準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tài)的資產,如雖未達到規(guī)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資產。固定資產按用途分為:土地、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其他固定資產六大類。
(1)土地:能以貨幣計量的土地;房屋及構筑物:房屋(含附屬設施)包括教學和科研用房、行政辦公用房、生活用房、后勤服務及其他生產經營用房等;構筑物指房屋以外的建筑物和設施,包括校門、雕塑、道路、橋梁、圍墻、水塔、運動場、游泳池、停車場、給排水管道、輸電線路、通訊網絡線路、綠化、衛(wèi)生和消防設施等;
(2)專用設備:指教學、科研需要的具有一定技術性能和用途的物資。包括教學科研專門儀器儀表、機電設備、文體設備、電子設備、印刷機械、醫(yī)療器械、炊事設備、交通工具、批量同類設備等;
(3)通用設備(一般設備):指行政辦公、后勤服務和其他工作需要的具有一定性能和用途的物資。包括辦公設備、家具、工具、量具、器皿、批量同類設備等;
(4)文物陳列品:指學校擁有或接受捐贈的、用于教學、科研或收藏、展覽、陳列用的各類古物、字畫、紀念物品等;
(5)圖書、檔案:指學校圖書館及院部、機關部門、科研課題組等收藏的、統(tǒng)一管理和使用的各種類型圖書資料(包括普通圖書、期刊、圖片資料、錄音資料、影像資料、電子書刊、軟件、數據庫等)和檔案;
(6)其他固定資產:指不屬于以上各類資產的其他固定資產。如:標本模型、植物、被服裝具等。
4、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tài)而能為學校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校名、校牌、校譽、商譽、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特許經營權等;
5、其他資產是指不屬于以上各類資產的其他各種資產。
第八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產權登記與糾紛處理、資產處置、資產收益、資產評估與清查、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資產績效管理、監(jiān)督與獎懲等。
第九條 學校應建立和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責任人制度。
第十條 學校資產管理及使用部門要對實物資產定期清理和檢查,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物相符;要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按規(guī)定程序及時處理;要加強對校名、校牌、校譽、商譽、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切實防止無形資產的流失。
第三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一條 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統(tǒng)一領導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對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并提出決策建議,供校長辦公會或校黨委常委會進行決策。其主要職責是:
1、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的管理政策和法規(guī),研究制定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
2、審核學校有關資產管理、資產使用的配置計劃;根據上級部門的授權權限,對學校國有資產的處置進行審核,報校長辦公會或常委會審批;
3、履行學校直接對外投資的出資人職責;
4、對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指導;
5、研究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國資委下設辦公室(下簡稱國資辦)于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國資辦是學校國資委的日常辦事機構,是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扎口管理部門,統(tǒng)籌管理學校資產,履行資產管理職責。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zhí)行國家及上級管理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擬訂學校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2、負責學校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審核和向國資委、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辦理報批工作,并根據審批結果辦理國有資產相關事宜;
3、負責辦理國有資產產權占有、變更及注銷的登記工作;負責國有資產清查、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工作;
4、負責學校出資企業(yè)國有資產的監(jiān)督管理;
5、負責學校資產信息化平臺建設與日常維護工作,并負責對學校各部門資產管理與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評價與績效考核工作;
6、負責國有資產的統(tǒng)計報表、報告匯總上報工作;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指導,向其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三條 資產管理部門分工負責,對本部門占有、使用和管理范圍內的國有資產實施管理,并配合國資辦做好學校資產管理及相關工作,具體分工如下:
1、校辦負責學校校名、校牌、校譽的協(xié)調管理,研究生院、教務部、國際合作交流處和繼續(xù)教育處具體負責相應層次辦學校名、校譽管理;
2、財務處:負責學校國有資產的價值管理;建立國有資產總分類明細賬;負責學校流動資產、債權、債務的管理;
3、科學技術與產業(yè)部、人文社會科學院:負責學校知識產權管理(制定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實施細則;負責專利權、著作權、版權、科研成果管理),負責科技成果、知識產權的評估、推廣與轉化,監(jiān)督無形資產的轉讓,維護學校對各類無形資產的收益權。加強對各類無形資產的保護,清理對無形資產的侵權行為;
4、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學校各類國有資產的產權管理;負責學校固定資產登記;負責學校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tǒng)的日常維護及匯總統(tǒng)計工作;負責學校對外投資收益管理;具體負責學校教學科研用儀器儀表、機電設備、電子設備、印刷機械、衛(wèi)生醫(yī)療機械、文體設備、標本模型、工具量具、器皿、低值儀器、集中采購材料和行政用辦公設備(含交通工具、非教學科研用的衛(wèi)生醫(yī)療器械、印刷機械、機電設備、文體設備、儀器儀表、工具、量具等其他設備)、被服裝具及相關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5、后勤管理處:負責學校土地及植物、房屋及構筑物、家具(含教室課桌椅)、學校在建、已竣工但未移交的房屋、構筑物等資產的管理;
6、圖書館:負責學校圖書資料、報刊雜志、資料管理;
7、檔案館:負責學校檔案資料管理;
8、博物館:負責學校文物及陳列品管理;
9、江蘇蘇大投資有限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guī),制定學校產業(yè)政策,明晰學校主體與各產業(yè)主體的產權關系。代表學校對各產業(yè)主體占有、使用的各類資產(包括資金、房屋、設備等有形資產和校名、校譽、資質證書、專利、專有技術、商標、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經營及進行保值增值考核和監(jiān)督管理。負責科技成果、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產業(yè)化過程,評估科技成果和對外投入等市場化運作及收繳企業(yè)應繳資產占用費和應繳利潤,維護學校主體所享有的對各類資產的收益權;
10、紀監(jiān)審辦公室:負責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監(jiān)察、審計。
第十四條 資產使用部門(包括非經營性資產和經營性資產使用部門)是對所使用的資產實施日常管理,資產使用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是資產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本部門資產管理工作;各部門應成立資產管理工作小組,明確一名單位負責人負責本部門資產管理工作,確定一名資產管理員負責本部門國有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資產管理人要相對穩(wěn)定,變動時要實行“接班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則,做到帳、卡、物交班核對無誤,簽署交接書,并報資產管理部門備案。學校國有資產使用部門具體職責:
1、落實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2、設立專(兼)職資產管理員和資產保管人并建立相應的崗位職責;
3、按照資產管理的業(yè)務流程,做好資產申購、驗收、領用、登記、調撥、轉讓、報損和報廢等報批手續(xù),維護好本部門在“江蘇省屬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tǒng)”的資產信息;部門職工崗位變動時,應按規(guī)定辦理資產移交手續(xù);
4、經常檢查并改善資產使用狀況,減少資產的非正常損耗,做到高效節(jié)約、物盡其用,充分發(fā)揮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防止資產使用過程中的損失和浪費;
5、定期對資產進行清查、盤點(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及時反映本部門資產增減變動和結存情況,做到賬賬、賬卡、賬物相符;并根據學校要求按時編制資產信息統(tǒng)計報表;
6、經營性資產使用部門在核算資產價值形態(tài)和實物形態(tài)同時,還要核算資產保值增值成果,按時足額上交國有資產使用費;
7、接受資產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指導,并報告有關資產管理工作。
第四章 資產配置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配置是指為完成學校教學、科研等各項事業(yè)發(fā)展需要,按照國家、省及學校有關規(guī)定標準和程序,通過購置、捐贈、調劑等方式或途徑配備資產的行為。配置原則是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學合理、優(yōu)化結構、勤儉節(jié)約、從嚴控制。
第十六條 各部門國有資產購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現有資產無法滿足單位教學、科研等各項事業(yè)發(fā)展的需要;
2、不能與校內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的相關資產;
3、經過專家論證確需購置的資產。
第十七條 各部門國有資產購置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1、各部門不論用何種資金購置資產,須將購置計劃報至資產管理部門,資產管理部門將根據其占有、使用的資產狀況及學校整體資產狀況簽署相關意見(或組織專家論證),同意后方能購置。否則,財務處不予報銷;
2、各部門申請增量資產時,資產管理部門會同國資辦審核該部門資產存量,國資辦會同財務處協(xié)商后,匯總提出資產增量計劃(包括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經費)納入預算,報國資委或校長辦公會議審批;
3、經資產管理部門和國資委審批或校長辦公會審批的增量資產購置計劃,作為學校辦理采購的依據;
4、專項經費購置資產,按其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十八條 學校配置資產應當符合規(guī)定標準。沒有規(guī)定配置標準的,要加強論證,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九條 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內部控制流程規(guī)范購置資產,不得超標準、超預算購置。
第二十條 學校要優(yōu)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切實發(fā)揮資產的使用效益。對閑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資產,在校內進行調劑配置,并按規(guī)定辦理轉移手續(xù)。校內無法調劑的可對外轉讓。凡經確認應當收入博物館館藏的文物、陳列品,必須送交博物館收藏,任何單位不得隱匿不報,擅自留存,或者任意加以處置。
第二十一條 學校國有資產購置按照政府采購及學校有關招投標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學校無償調入或接收捐贈形成的資產均屬國有資產,由學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高校會計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作價入賬。
第二十三條 資產使用部門對新增資產及時進行驗收、辦理使用登記,錄入“江蘇省屬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tǒng)”,及時進行賬務處理,保證賬賬、賬物的一致性。
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資產,應在竣工驗收六個月內完成竣工決算審計,辦理財產移交和權屬證書,并按照固定資產管理要求,及時做好該部分資產的交付使用、登記和入賬工作。對于無法及時完成竣工結算的自建資產,應通過暫估形式及時辦理資產入賬工作。
第五章 資產使用
第二十四條 國有資產使用是指學校資產自用、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等行為。國有資產使用應首先保證學校教學科研任務和事業(yè)發(fā)展的需要。
第二十五條 學校國有資產使用應遵循權屬清晰、安全完整、風險控制、注重績效的原則,建立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制度,積極推進國有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使用有效性的評價機制,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考核,依據考核結果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提高學校國有資產和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條 有以下行為必須履行報批程序:
1、國有資產出租、出借行為,必須向省教育廳報批,不改變國有資產原有使用功能的季節(jié)性、臨時性出租出借行為除外。貨幣資金一般不得用于出借;
2、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必須向省教育廳報批。
第二十七條 高校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等事項,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加強可行性論證、法律審核和監(jiān)管,做好風險控制和跟蹤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應按規(guī)定權限履行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學校維持事業(yè)正常運轉與保證完成教育事業(yè)任務的房屋、設施、設備、土地使用權和財政撥款等各類資產不得用于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和作為抵押物或對外提供擔保。學校所屬控股企業(yè)進行對外擔保,應在嚴格論證的基礎上向省教育廳申請報批。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對出租出借及對外投資的資產進行專項管理和考核,并在財務報告中對該資產的數量、價值、回報等有關信息進行充分批露。各部門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收益、科研成果形成的無形資產和知識產權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學校財務處統(tǒng)一核算,統(tǒng)一管理。
學校國有資產使用管理的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訂。
第六章 產權登記與糾紛處理
第三十條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國家對學校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學校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guī)對學校及控股企業(yè)或實體屬于國家所有的資產,辦理產權登記、變更、注銷等手續(xù),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落實管理責任。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登記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資產賬目,及時、準確地記錄國有資產的存量、增減、分布等情況。實物形態(tài)應分類、編號;大型、貴重、精密的儀器設備除入賬登記之外,還應按臺(件)建立技術檔案。對校名、校牌、校譽、商譽、各項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特許經營權等以及其它財產權利,應明晰產權關系,及時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定期對資產狀況進行清查登記,做到賬賬相符、賬物相符。
學校職工崗位變動時,應按規(guī)定辦理資產移交手續(xù)。
第三十三條 各部門購置的資產,不論購置資金來源如何,都必須履行資產入賬登記手續(xù),未經登記的資產不得報賬。
第三十四條 產權糾紛是指學校財產所有權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fā)生的爭議。學校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fā)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省教育廳報告,并向省財政廳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學校與非國有單位或個人之間發(fā)生產權糾紛的,學校應提出處理意見,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批準后,與對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七章 資產處置
第三十五條 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學校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移、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出售、出讓(含股權減持)、轉讓、置換、報廢、報損、對外捐贈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三十六條 國有資產處置的范圍主要包括:閑置、擬置換的資產,報廢、淘汰的資產,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進行處置的其他資產。
第三十七條 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競爭和擇優(yōu)的原則。
第三十八條 學校國有資產處置必須堅持“先報批,后處置”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xù),未經批準,各部門不得自行處置。擬處置的資產必須經過論證、評估、鑒定或由技術監(jiān)督部門出具的書面強制性處置意見。學校各類資產的處置由資產管理部門制定方案并按相關審批程序組織實施。資產管理部門定期編制固定資產處置清冊報國資辦,國資辦匯總后,提交主管校長、國資委、校長辦公會審定,校長辦公會審定后報省教育廳備案或審批。其中:
1、資產的出售、出讓、轉讓與置換處置:按規(guī)定程序通過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采取拍賣、招投標、協(xié)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方式進行;
2、資產的報廢處置:按相應處置權限組織招標進行處置。未達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報廢、報損,應從嚴控制;如涉及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等易導致環(huán)境污染等安全隱患的資產報廢處置,應按《省級行政事業(yè)單位電子廢物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執(zhí)行;
3、資產的報損處置:根據批準文件辦理核銷手續(xù)。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對學校國有資產處置的批復,以及學校按照規(guī)定權限處置國有資產并備案的文件,是學校辦理產權變動和進行賬務處理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學校國有資產的處置必須履行以下的報批程序:
1、申報。資產使用部門對擬處置的資產向資產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2、審核。資產管理部門按規(guī)定權限審核合規(guī)、齊全的資產處置申請資料;
3、審批。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資辦,由國資辦根據學校國有資產的審批處置權限向國資委、省教育廳以書面文件提交處置申請。實物處置按照相關程序執(zhí)行,學校根據省教育廳或省財政廳批準的資產處置文件和處置結果進行相關國有資產賬務處理。
第四十條 學校處置的資產應當權屬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須待權屬界定明確后方可處置。
1、處置國有資產要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尤其對重大投資(融資)項目以及對貨幣資產損失的核銷,必須組織相關專家進行科學論證或聘請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經濟鑒證意見,由相關職能部門研究后,報學校審批,確保學校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投資收益;
2、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應當經社會中介機構評估,合理計價,正確反映其價值。切實加強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的風險控制。
學校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的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訂。
第八章 資產收益
第四十一條 國有資產收益是指學校出租、出借、處置資產和資產對外投資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的部分。學校國有資產收益包括:
1、資產出租、出借收益是指學校利用閑置的辦公場所、教學實驗用房、門面房、場地、設備、設施等資產,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單位和個人等特定對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費、使用費、占用費、廣告費、管理費等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后的收益;
2、對外投資收益是指學校單獨對外投資或利用學校資產與其他單位合資、投資等取得的收益;
3、資產處置收益是指學校經批準將國有資產產權轉讓、資產置換、資產核銷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資產出售收入、出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殘值變價收入等扣除相關稅費后的凈收益;
4、其他國有資產收益。
第四十二條 學校國有資產收益應納入學校財務集中統(tǒng)一核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國有資產使用部門不得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收益。
第九章 資產評估與清查
第四十三條 資產評估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對被評估資產某一時點的價格進行評定、估算,從而確定其價格的經濟活動。學校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尤其對重大投資(融資)項目,必須組織相關專家進行科學論證或者聘請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經濟鑒證意見,由資產管理部門研究后報國資辦審核,由國資委或校長辦公會議審批,確保學校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投資收益。
第四十四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1、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yè);
2、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3、合并、分立、清算;
4、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5、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6、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四十五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1、經批準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給其他國有單位的;
2、學校所屬事業(yè)單位或國有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3、發(fā)生其它不影響國有資產收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省財政廳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四十六條 學校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學校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核準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七條 學校資產清查是指按規(guī)定政策、程序和方法對學校的國有資產進行基本情況清理、財務清理、財產清查、依法認定各項資產損溢、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真實反映學校國有資產占用使用狀況的工作。學校資產管理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組織資產使用部門開展資產清查,具體工作應按照上級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執(zhí)行。
第四十八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1、根據專項工作要求或者實際工作需要;
2、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yè)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4、會計政策發(fā)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fā)生重要變化的;
5、內部機構發(fā)生重大調整或人員重大變動的;
6、上級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
第四十九條 資產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對學校資產的現狀以及配置、使用、處置等環(huán)節(jié)進行動態(tài)管理,并在此基礎上組織國有資產的統(tǒng)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五十條 學校各級資產使用部門要按照學?;蛏霞売嘘P部門規(guī)定的時間和要求,編報學校資產統(tǒng)計報表及分析說明;報送的報表做到內容完整、信息真實、數據準確,同時對國有資產的增減變動、使用、結存情況及時報告做出文字說明,并列出變動明細。各部門應充分利用“江蘇省屬高校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tǒng)”和資產信息報告,全面、動態(tài)地掌握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年終對賬做到賬賬相符、賬物相符。
第五十一條 學校資產管理部門均須通過“江蘇省屬高校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tǒng)”平臺,全面、動態(tài)地掌握國有資產配置、占有、使用、處置、收益狀況,定期檢查本部門國有資產現狀,不定期對資產管理狀況進行檢查,并對資產變動、使用、結存情況進行抽查,在年終與各部門進行對賬時,應做到賬賬相符、賬物相符。學校資產管理部門須定期報告出租出借資產、對外投資資產的收益收繳工作,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況,對于對外投資資產長期無收益的應進行分析說明。
第五十二條 國資辦定期向國資委或上級部門書面匯報學校資產統(tǒng)計表及分析說明,為制定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及編制學校財務預算提供決策依據。國資辦組織人員不定期對學校資產管理部門和各級資產使用部門資產管理狀況進行檢查,并對資產變動、使用、結存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一章 資產績效管理
第五十三條 國有資產績效管理是利用年度部門決算報表、財務報告、財產清查盤點、資產統(tǒng)計報告、資產專項報告、資產管理信息化數據庫等資料,采用多層次指標體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方法,科學考核學??傮w及下屬各部門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效益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包括國有資產管理的基礎工作,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建設、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等主要內容。
第五十五條 學校要堅持分類考核與綜合考核相結合、日常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績效考核與預算考核相結合的原則,積極探索國有資產績效管理的方式方法,不斷提高財政資金安排使用的物化率和資產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五十六條 學校逐步建立校內資產管理績效考核體系,按照“經濟性、效率性、有效性” 的原則,根據高等教育的特點,通過科學合理、客觀公正的方法、標準、指標和機制,真實地反映和解析學??傮w和各部門以及各類國有資產運營效果,提高資產運營效率和效益。
第十二章 監(jiān)督與獎懲
第五十七條 建立健全財務監(jiān)督、審計監(jiān)督和過程監(jiān)督相結合,日常監(jiān)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監(jiān)管體系。
第五十八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完成學校教學、科研任務,促進各項事業(yè)發(fā)展的主要物質保障,學校師生員工都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和責任,都應依法維護其安全完整,提高學校國有資產使用效率。學校要結合內部經濟責任制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學校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每個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九條 建立國有資產管理獎懲制度,對資產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工作失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按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六十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給予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通報批評;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按學校有關賠償標準予以賠償;有非法所得的,沒收其非法所得;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除給予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外,還將給予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未按其職責要求進行資產管理,對資產流失或浪費不反映、不報告、不采取相應管理措施,造成資產損失的;
2、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不按規(guī)定權限擅自批準產權變動的;
3、擅自提供擔保的;
4、擅自轉讓、處置資產以及將資產用于經營性投資和用于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經營的;
5、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6、對資產收益,不認真進行監(jiān)督管理,不按規(guī)定收繳資產收益的;
7、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超標準配置的資產,不按規(guī)定進行調劑的。
第六十一條 學校全資和控股企業(yè)資產管理中有上述行為的,參照省有關文件規(guī)定,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一切管理和使用學校國有資產的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實施,由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解釋。原《州蘇大學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蘇大﹝2005﹞5號)同時廢止。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學校國有資產已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的,按照合同協(xié)議繼續(xù)履行,各部門應當將原出租、出借合同、對外投資章程于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按規(guī)定權限報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備案。
第2篇 某大學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大學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完整和安全,確保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資產流失,保障學校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國資事發(fā)〔1995〕17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校的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在法律上被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其內容包括國家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規(guī)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學校所有的資產。學校國有資產的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1.流動資產: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預付賬款和存貨等。
2.固定資產: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校辦企業(yè)設備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tài)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到規(guī)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3.無形資產:指不具有實物形態(tài)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及其他財產權利。
4.對外投資:指學校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校辦企業(yè)和其他單位的投資。
5.其他資產:指學校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濟法律確認為我校所有的資產。
第三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與監(jiān)督;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并監(jiān)督其實現保值增值。
第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產權界定、登記、年檢、變動和糾紛調處;國有資產的購置、使用、處置、評估、統(tǒng)計報告和監(jiān)督;向主管部門和學校報告情況以及國有資產的規(guī)范化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職責
第五條 學校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實行“統(tǒng)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 資產管理處是學校國有資產的主管部門,在校長的領導下,代表學校行使資產管理者的責任,其主要職責如下:
1.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法規(guī),制定學校資產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進行監(jiān)督檢查。
2.負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及學校其他資產的產權界定、登記、統(tǒng)計、評估、年檢等產權管理工作,明晰學校內部產權關系。組織學校資產的年檢工作,編制學校資產匯總報告,及時真實準確地反映學校資產變動及效益狀況。按照上級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的部署或學校工作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清產核資工作。
3.合理配置、利用學校的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為學校各項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
4.負責辦理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申報手續(xù),對投入經營的資產實施監(jiān)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確保學校資產收益。
5.負責組織學校各種儀器設備購置計劃的論證、審批、采購、調撥、轉讓、報損、報廢、審定等工作。
6.負責組織辦公用具、材料(含基建材料)、勞動保護用品以及大宗批量物資的招標、采購、供應及管理工作。
7.負責公有房屋及土地資源的確權、建檔工作;參與房屋及土地利用規(guī)劃的論證、基建竣工驗收;負責公有資產管理、分配、調整等日常管理工作。
8.負責學校房屋、土地等資產的租賃工作。
9.負責學校校園規(guī)劃、維護、衛(wèi)生、綠化、環(huán)境整治及相關建設項目的審定、招標等管理工作。
第七條 校長辦公室、教務處、科研處、財務處、圖書館為學校資產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其職責范圍內的各類資產。
校長辦公室、科研處:貫徹國家有關政策、法規(guī),制定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實施細則(校長辦公室負責校名、校譽的管理;科研處負責專利權、著作權、版權、科研成果管理)監(jiān)督無形資產的轉讓,維護學校對各類無形資產的收益權。加強對各類無形資產的保護,清理對無形資產的侵權行為。
教務處:貫徹國家有關資產管理的政策、法規(guī),制定學校實驗室管理細則并負責實施。根據學校教學工作需要,制定實驗室建設發(fā)展規(guī)劃及實驗室設置、調整、撤銷論證;制定實驗室建設經費預算和分配方案;負責教學、實驗儀器設備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提報購置計劃。
財務處:貫徹國家財務政策、法規(guī),負責資金計劃、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現金、各種存款及有價證券的內部管理制度。及時清理結算應付、暫付(預付)款項和短期投資、避免呆賬、壞賬。
圖書館:貫徹國家有關資產管理的政策、法規(guī),建立健全關于圖書資料、珍版圖書管理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及相關檔案資料。負責圖書資料、珍版圖書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提報購置計劃。
第八條 資產占有使用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學校資產負有直接管理責任,負責貫徹執(zhí)行學校有關資產管理的政策、規(guī)定,確保占有、使用資產的安全、完整、不流失;辦理本單位資產的增減變動手續(xù),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做到賬、卡、物相符;由本單位一名領導分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并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責任到人。
第九條 資產管理處在各校區(qū)設置資產管理部,作為各校區(qū)國有資產的主管部門,對所在校區(qū)國有資產實施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經資產處授權,在所在校區(qū)范圍內履行本辦法第六條相應職權。
第三章 資產登記
第十條 資產登記包括:學校作為事業(yè)單位按國家有關政策、法規(guī),對應屬于國家所有的資產,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取得占用國有資產法律認可的行為;學校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guī),對各類占用國有資產的企業(yè)或實體進行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進行產權登記,依法確認歸屬關系的行為;學校依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guī),對內部各行政部門和直屬單位占有、使用各類資產的情況進行調查、統(tǒng)計,以確認占有、使用關系,實施管理責任的行為。
第十一條 學校將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每年接受上級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組織的“產權登記”檢查。該項工作由資產管理處會同有關部門執(zhí)行。
第十二條 學校資產管理處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學校資產狀況進行清查登記,做到家底清楚,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通過界定資產所有權,維護學校主體對各類資產的收益權;防止發(fā)生侵占和變相侵占國有資產的現象,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確保經營性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資產使用與管理
第十三條 學校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及
各歸口管理部門,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制定相應的資產投入配置辦法,做到物盡其用;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部門及單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條 學校各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各種資產,應建立賬簿,各種資產都要以公允價值準確、及時入賬,杜絕賬外資產存在。
第十五條 學校各單位需用財政撥款、行政事業(yè)收入、專項補助等購置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珍版圖書,或大宗的一般設備、儀器、材料等,以及進行基本建設和大型修繕的,應當制定年度計劃,組織考察論證;公開招標并嚴格合同手續(xù);實行購建項目負責人責任制。
第十六條 學校各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學校統(tǒng)一制定的現金、各種存款、有價證券的內部管理制度,及時清理結算驗收、暫付(預付)款項和短期投資,避免呆賬、壞賬。
第十七條 對固定資產及存貨的管理,應實行崗位責任制,建立入庫、驗收、借用、領用、保管、修繕、養(yǎng)護、使用情況檢查以及損失賠償制度。
第十八條 學校各單位及個人研究取得的各項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應明晰產權關系,及時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并按無形資產管理要求進行管理。
對使用學校名稱(簡稱、字樣)的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應嚴格審查資格、資信,逐一登記,并定期檢查,對損害或可能對學校權益造成損害的,應依法回收使用權。
第十九條 學校房屋及土地要及時辦理房屋及土地確權手續(xù),并按固定資產要求及時入賬。
第二十條 認真組織資產清查工作。各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對資產的盤盈、盤虧應按規(guī)定程序及時處理。
第二十一條 為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益,做到物盡其用,對積壓、閑置的資產應及時調劑處置,優(yōu)化配置使用。
對各單位長期閑置不用的資產,學校資產管理部門有權或建議學校批準作調劑處置,如占有、使用單位拒絕調劑處置的,學校將收回其單位的占有、使用權。
第二十二條 資產糾紛的調處由學校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調處工作按國家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產權糾紛調處辦法執(zhí)行,內部糾紛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裁定。調處結論明確后,糾紛各方應息爭遵守。
第五章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
第二十三條 學校國有資產分為非經營性資產和經營性資產兩部分。非經營性資產指為實現教學、科研及其輔助任務而占有、使用的資產。經營性資產是指學校在保證完成正常教學、科研工作任務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
第二十四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方式為:
1.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初始投資,在工商管理部門領取《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2.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資、聯營;
3.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注冊資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經營單位;
4、國有資產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條 下列資產不準轉作經營性資產使用:
1.國家財政撥款;
2.上級專項補助;
3.維持事業(yè)正常發(fā)展,保證完成事業(yè)任務的資產。
第二十六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要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資辦發(fā)[1996]6號文)進行評估,核定其價值量,作為國家投入的資本金,并以此作為占有、使用該部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礎。
第二十七條 利用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的審批程序:
1.申報 將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并應進行可行性論證,申請單位應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申報手續(xù)。
辦理申報手續(xù)時,須提交如下材料:
⑴ 申請報告;
⑵ 可行性論證報告;
⑶ 投資、入股、合資、合作、聯營、出租、出借的意向書、草簽的協(xié)議書或合同;
⑷ 擬開辦經濟實體的章程;
⑸ 擬投出資產的清單;
⑹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審批 凡是申請非經營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的項目,由省教育廳負責審查并核實資產。轉作經營的資產價值不足10萬元的,由省教育廳批準;超過10萬元的,報省國有資產管理局批準。
3.專項登記 學校資產管理處根據批準的文書建立轉作經營資產的臺賬,如實登記有關內容。
第二十八條 對于轉作經營性的資產,學校依法享有收益權,并負有監(jiān)督企業(yè)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的責任。
1.年度對經營性資產進行保值、增值考核。學校國有資產管理主管部門每年對經營性資產制定考核指標,并實施考核。經營單位所提供的財務報告須經監(jiān)察審計處審計后方可作為考核憑據,考核結果報省教育廳備案。
2.根據保值增值考核結果,對經營單位負責人進行獎罰。完成保值增值任務的,應按規(guī)定給予獎勵;不能完成保值增值任務的,按規(guī)定給予處罰,無特殊原因連續(xù)三年完不成保值增值任務的,可按程序免除經營負責人的職務。
3.對虧損嚴重的經營單位,學校可視情況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進行整頓,或者予以撤銷。
4.資產管理處可根據需要會同有關部門查閱經營單位會計資料,并督促經營單位健全有關制度。
第二十九條 對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單位注冊資本金的經營性資產,按會計年度收取利潤(紅利、股息);對轉作經營單位注冊資本金以外的經營性資產,按年度收取5%的占用費;固定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的,應按標準加收折舊費。
第三十條 學校有關單位占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其資產的國家所有性質不變,除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用于開辦集體性質的企業(yè)。
第三十一條 學校有關單位創(chuàng)辦的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的經營性企業(yè),按照《國有企業(yè)財產監(jiān)督條例》(1994年國務院令第159號),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三十二條 學校的房屋、土地使用權不得作為資本金轉作經營性資產;企業(yè)不得轉讓和長期出租其建造權、使用權屬于學校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擔保。
第六章 資產處置與劃轉
第三十三條 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學校對各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及注銷產權的行為,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處置資產,須向資產管理部門報告,經過技術鑒定,并履行審批手續(xù),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處置。
第三十五條 我校處置國有資產
要按照以下審批權限辦理。
1.處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車輛及單位價值(指資產原值,下同)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經資產管理處審驗并經學校批準后,報省教育廳審核,報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
2.處置總價值15萬元(含15萬元)以上的國有資產,報資產管理處審核,經學校批準后,報省教育廳備案。
3.學校各單位不經資產管部門批準無權處置和劃轉國有資產。
第三十六條 學校各單位出售、報廢房屋、建筑物、設備、儀器以及無形資產的,必須報資產管理處,由資產管理處組織有關部門組織技術鑒定,并按規(guī)定進行評估,確認評估價值。
對呆賬、壞賬以及非正常損失的處理,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嚴格按規(guī)定程序審批、核銷。
第三十七條 學校各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有關資料:
1.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
2.資產報廢、報損的技術鑒定和有關證明;
3.資產評估報告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價值確認文件;
4.處置資產清冊及對非正常損失責任者的處理文件;
5.其它有關材料。
第三十八條 學校各單位處置資產后應根據核批的文件及時調整相關賬目。
第三十九條 學校各單位處置國有資產的收入應根據其占用、使用權的管轄范圍交財務主管部門按規(guī)定管理使用。其中,處置固定資產的收入計入專用基金,處置無形資產的收入計入事業(yè)收入,處值存貨的收入計入其他收入,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 資產劃轉是指校內因管理體制發(fā)生變化,需撤銷、合并、分立、改變隸屬關系等,無償轉移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一種行為。
第四十一條 如確定撤銷、合并、分立、改變隸屬關系等,學校須對其資產、負債進行全面清理清查,登記造冊,報主管部門(單位)審核,經省財政廳,省國有資產管理局批準后,辦理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手續(xù)。
第七章 資產報告制度
第四十二條 學校各單位對所占用學校資產的狀況,要定期做出報告(報表和分析說明)。
第四十三條 學校資產報告的報表格式、內容要求及報告時間,由學校資產主管部門按照上級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的要求及學校資產管理工作的需要統(tǒng)一制定。
第四十四條 學校資產各占用單位,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填報資產報告,做到內容完整,數字準確。同時,對占用學校資產的變動、結存情況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說明。
第四十五條 學校資產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匯編本部門所管理資產的有關報表及分析說明,向學校報告,作為編制學校資產匯總報告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 學校資產主管部門,要按照學校或上級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時間和要求,編制學校資產匯總表及分析說明,向學校領導、上級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為制定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及編制學校財務預算提供決策依據。
第八章 責任
第四十七條 占有、使用學校資產的各部門、各單位都有依法維護資產的安全、完整,并使其增值的義務和責任。
第四十八條 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各歸口管理部門,在資產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將追究其責任:
1.未按規(guī)定履行職責,致使資產嚴重丟失或損壞,不反映、不提出建議、不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2.在產權管理工作中,未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辦事,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九條 學校各部門、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并建議學校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1.未履行職責,放松資產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2.不按規(guī)定權限,擅自批準產權變動,隨意處置資產的;
3.對所管轄資產損失情況不反映、不報告、不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第五十條 資產的占有、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權限,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1.未履行職責,資產管理不善,造成嚴重損壞、丟失的;
2.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不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3.擅自轉讓、處置資產或用于經營投資的;
4.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5.對用于經營投資的資產,不認真進行監(jiān)督管理,不履行投資者權益,不收繳資產收益的。
第五十一條 資產管理部門以及占有、使用資產的單位和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guī)定,造成資產嚴重損壞和丟失,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對取得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及有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1.積極開展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認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成績顯著的;
2.在國有資產管理中有創(chuàng)新,運用和推廣現代技術并取得顯著效果的;
3.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同違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法規(guī)、制度及損毀、侵占國有資產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類占有、使用我校國有資產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