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采購運輸裝卸儲存使用及報廢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chǎn),保障從業(yè)人員和公眾的安全與健康,保護環(huán)境,依據(jù)《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規(guī)定。
二、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開磷合成氨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三、危險化學品定義及分類
1、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質,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物處置過程中,容易造成人員傷亡、財產(chǎn)毀損而需要特別防護的化學品。
2、危險化學品根據(jù)《常用危險化學品分類及標志》(bg13690-1992),將危險化學品分為8類:分別是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腐蝕品。根據(jù)《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將危險化學品分為7類:分別是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
四、管理職責
1、采購部負責化學品的購買、運輸及與相關方的溝通協(xié)調。
2、物資儲運部負責化學品倉庫的管理。
3、生產(chǎn)使用部門負責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現(xiàn)場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存儲。
4、生產(chǎn)技術部門負責化學品采購申請的審查。
5、設備管理部門部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容器的定期檢驗。
6、質量管理部負責危險化學品各項指標的分析與檢測。
7、 安全環(huán)保部安監(jiān)室參與新增品種化學品以及劇毒品申購的審查,協(xié)助辦理相關手續(xù),對有關化學品的各環(huán)節(jié)情況進行監(jiān)督管理。
五、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基本原則
1、我公司范圍類儲存的一切供生產(chǎn)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只供公司生產(chǎn)工作的需要,原則上不得經(jīng)營和轉讓。如確需對外調撥,須經(jīng)公司主管領導審核批準。
2、儲存、運輸、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責任單位第一安全責任人必須保證該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及公司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并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3、劇毒危險化學品的購買和運輸,必須辦理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公路運輸通行證。
4、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儲存、廢棄處置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指導、監(jiān)督、檢查。
5、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申請數(shù)量采購危險化學品和化學試劑,不得超量購買,更不得無計劃采購。
6、危險化學品庫及儲存設施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要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演練。
7、對危險化學品儲存容器按時委托具有檢驗資質的單位進行檢驗。
8、各部門必須對使用或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登記建檔。
六、危險化學品的計劃、審批與采購程序
1、使用部門應根據(jù)實際工作需要,填寫材料申請計劃,經(jīng)審批后交采購部按公司有關規(guī)定進行采購。
2、所有危險化學品和化學藥品必須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單獨填寫材料申請計劃,不得與其它物資混報。
3、劇毒和爆炸危險物資申請計劃要詳細寫明用途,使用部門應按實際使用量申請,隨用隨報。因工作需要,申請使用滅鼠劑等非生產(chǎn)用危險化學品,必須隨用隨購,一次用完。不得申請、采購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劇毒藥品。
3、劇毒化學品必須在安監(jiān)室備案,按規(guī)定辦理購買憑證和準購證后,方可采購。
4、采購危險化學品及其它化學藥品,采購員應按照審批的采購計劃,由專人向有經(jīng)營許可證的專營單位或商店購買,不得超量或無計劃采購。
5、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chǎn)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jīng)營許可證的單位采購;不得采購沒有化學品安全標簽和安全技術說明書的化學品;采購進口的化學品必須索取中文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七、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與裝卸
1、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必須辦理運輸通行證,并委托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運輸。
2、危險化學品運輸?shù)鸟{駛員、裝卸人員及押運人員應定期培訓,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運輸注意事項和發(fā)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3、化學危險物品的交接,必須由運送、采購、使用部門管理人員共同參與驗收和交接,確認標簽、標志、包裝完好無損后,各方人員方可簽名辦理移交手續(xù)。對于標簽不全、標志模糊不清、過期、包裝破損的,應原樣退回,不得移交入庫。
4、運輸、裝卸化學試劑、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1)輕拿、輕放,不得撞擊、拖拉和傾倒。
(2)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化學品,以及化學性質相抵觸或防護、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混裝混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