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人事管理制度
公證處人事管理相關制度
1、公證處人事管理制度
公證處在編人員的招錄、調動、辭職等事項,應報經主管司法局同意后,再報請人事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非在編人員(含聘用公證員、公證業(yè)務輔助人員、行政后勤人員等)的聘用要嚴格按照公證處崗位編制設置方案進行,不允許超編進人。確因特殊情況需臨時超編進人的,必須報主管司法局同意。
公證處所有人事變動需經處務會議討論通過。
公證處編制內人員的人事檔案在主管司法局指導下進行整理,有關材料于每年3月底前統(tǒng)一交主管司法局,歸入本人檔案。編制外聘用人員的人事檔案,由公證處自行處理或在市、區(qū)人才市場辦理人事代理。
公證處必須實行崗位目標責任制
2、全員聘用制
根據工作需要,對所有崗位(包括在編、不在編)進行定崗定編定責,核定所需編制總數(shù),報主管司法局審核。崗位編制設置方案1年一定,在公證機構年度考核時核定。根據崗位編制設置方案,公證處要與全體人員(包括在編、不在編)簽訂聘用合同,報主管司法局備案。
3、主任負責制和選任制度
公證處實行主任負責制,設主任一名,主持公證處的全面工作,接受主管司法局監(jiān)督、指導。根據編委核定設副主任,協(xié)助主任工作。
公證處主任、副主任應當在具有3年以上執(zhí)業(yè)經歷的公證員中推選產生,推選工作必須在主管司法局指導下進行,推選結果報主管司法局核準。公證處主任任期一般為5年,可連選連任。
主任任期內,有三分之一以上公證員和在編非公證員提議要求重新推選公證機構負責人,主管司法局應當重新組織推選。
公證處主任的選任與公證機構年度考核相掛鉤,任期內公證機構2次考核不合格,公證處主任不得繼續(xù)擔任主任職務,應在符合條件人員中由主管司法局另行組織推選。